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4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中一
- 被告
- 張安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