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16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中一
- 被告
- 紀聿芸原名紀雅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中小字第31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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