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0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03號
- 上訴人
- 廖國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春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