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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柯崑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原告
乙○○
被告
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4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