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44號
- 上訴人
- 台灣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文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