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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原告
劉耿宏即中科防火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被告
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昭明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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