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4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7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薩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0,4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