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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麗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18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4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麗蓉與告訴人蘇志仁均係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柯芬園3期社區之住戶,係屬鄰居關係(蘇志仁係居住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民國101年6月25日晚上7時50分許,上開社區在社區公用車道上召開101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進行過程中,因被告唐麗蓉對於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以:「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辱罵蘇志仁,足生損害於蘇志仁之名譽。案經告訴蘇志仁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唐麗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因此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乃無罪推定之原則。是以何項卷證資料有利於被告或不利於被告,應由擔任公訴角色之檢察官盡其舉證之義務,此乃上開法條規定公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應盡之法定義務。故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闡明「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之意旨甚明。

四、再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至於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以探知行為人的真意,並非因行為人有非正面性用語出現,即當然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唐麗蓉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蘇志仁於偵查中之指證,並有現場錄音光碟1片可佐,及被告唐麗蓉亦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說:「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唐麗蓉固坦承於101年6月25日晚上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之柯芬園3期社區公用車道上召開101年度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進行過程中,因對告訴人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不滿,表達不滿,其中並有口出:「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之事實不諱,並對告訴人蘇志仁提出之會議錄音譯文內容大致屬實亦未爭執(參本院卷第47頁背面),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起訴書所載內容係斷章取義,並未將前後語句與對講人之關係表達出來,本件應就實際內容觀之,看伊講的話是針對什麼陳述;伊說耍什麼大尾,係因蘇志仁並無區權人身分進場,伊等簽到人數與實到人數不一致,蘇志仁亦做過副主委,亦知未具區權人身分或無委託書者,應該不能進場,伊在場發言均有舉手經主委同意,發言係在抗議管理公司明知實到人數與簽到人數不一致,為何還能讓不具區權人身分的人進場,伊個人發言並非抽象謾罵,僅係對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之發言,伊是區權人,表達對事情之看法並非謾罵;伊用台語講「骯髒鬼」,係指不夠公開、公平情形下做表決之情形。伊並非辱罵蘇志仁,而係出於對於因對於蘇志仁於會議中之發言及提案之不滿,又伊所說「他媽的」乙語,僅係口頭禪,均無辱罵之意等語。經查:

㈠、柯芬園3期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間長達2小時,業據告訴人蘇志仁於原審審理時所自承(見原審卷第52頁反面),且有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102他134號卷第3至24頁),此部分事實堪認真實。

㈡、上開區分所權人會議時,告訴人蘇志仁與配偶賴素英同時參加,被告唐麗蓉指摘告訴人蘇志仁非區分所有權人,賴素英才是區分所有權人,告訴人蘇志仁是否可以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投票權提出程序發言;告訴人蘇志仁則促請擔任主席之主任委員簡嘉麟儘快決定是否可以參加,並請被告唐麗蓉不要干擾會議之進行,被告唐麗蓉聞言抗議伊不是干擾會議進行,並質疑告訴人蘇志仁之配偶賴素英方為區分所有權人,告訴人蘇志仁並非所有權人,為何可以在會場大小聲,告訴人蘇志仁進而催請主任委員趕快就副主任委員之提名儘快進行,被告唐麗蓉於會議進行約8分16秒時發言:「你不要挾持簡先生,你要看人家,我最起碼,我還是區權人哪。如果你可以進來坐,那我所有親戚朋友都可以進來坐了。最起碼也要相互尊重一下嘛。【耍甚麼大尾】。你有委託書,我們就尊重你嘛。我最起碼還是區權人,你還要委託人家」等語。告訴人蘇志仁之妻賴素英接著發言:「我寫一下委託書,我要先回去看小朋友,有委託書,有嗎?我寫一下」等語。被告唐麗蓉緊接發言:「還不只夫妻,還有直系血親屬呢。我覺得開會的事情本來就是互相尊重。你不能說人家提議,人家就是在找碴。有必要這樣嗎!如果今天大家都遵守法令,大家都沒話講」。告訴人蘇志仁接著發言:「好,你重做就好了,不要講話」。被告唐麗蓉發言:「你說不講話就不講話,你是誰,你區權人嗎?這是區權人大會」等語,有會議錄音譯文足參(見102他134號卷第3至4頁)。核諸被告唐麗蓉上開發言,係就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告訴人蘇志仁可否與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賴素英同時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質疑,於擔任主席之主任委員簡嘉麟未明確處理之情形下,反遭告訴人蘇志仁催請儘速處理選舉副主任委員之提名事宜,乃抗議告訴人蘇志仁在非區分所有權人又無委託書之情形下,竟在會議大小聲,請求告訴人唐麗蓉應相互尊重,縱於發言中,夾雜【耍甚麼大尾】乙語;但就被告唐麗蓉整體發言內容觀之,被告唐麗蓉係質疑告訴人蘇志仁既非區分所有權人,應不能與區分所有權人之賴素英共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則於投票時可能發生計票之問題,並且請告訴人蘇志仁於開會時應遵守規定,不能蠻橫無理。告訴人蘇志仁配偶賴素英於被告唐麗蓉質疑後,即以須照顧小孩為由,查詢是否有委託書,欲委託告訴人蘇志仁代理出席。足認被告唐麗蓉之發言並非故意侮辱告訴人蘇志仁,乃係就非區分所有權人之告訴人蘇志仁不能出席會議乙節,據理力爭,應係意見表達,尚難認被告唐麗蓉於8分16秒許發言時夾雜【耍甚麼大尾】乙語,即係故意侮辱告訴人蘇志仁。

㈢、上開會議於補選告訴人蘇志仁為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後,告訴人蘇志仁建議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人每個月減少新臺幣(下同)1千元管理費,遭被告唐麗蓉等人反對,認告訴人蘇志仁甫當選副主任委員即建議少收1千元管理費,有自肥之嫌,茲就其發言之內容略述於下(見同上他字卷第9至10頁):「蘇志仁:我建議喔,委員,3個委員每個月減少1千塊,的那個,的那個,管理費。支持他們去,很辛苦的去做,這件事請(情)我本來就....。唐麗蓉:反對,為什麼輪到你做的時候,你就拿到好處....,反對,為什麼你自己當的時候就可以有這一種優惠。黃小萍:這個有自肥的嫌疑。唐麗蓉:對啊,自肥到這種樣子。你嘛差不多一點,要錢的話,直接拿比較快。簡嘉麟主委:蘇先生提議說,3位委員可以減免那個管理費1千塊,哪贊成的請舉手。黃小萍:這個自肥,這個不可以喔。而且,而且法案通過也不及,不及於本屆。唐麗蓉:你法案通過也要下屆。黃小萍:不及於本屆喔。蘇志仁:那各位,各位,我,我,不是我提議,有沒有人願意去提議這件事,我不自肥,我請大家來表決行不行。黃小萍:已經提出來了。蘇志仁:我相信正常,正常,我們多收的,多收的這些錢,大家都知道我們的為人,我們只是要支持我們的委員。唐麗蓉:你沒有嫌疑的話,你就不要拿錢啦,你拿錢,你給其他的委員做,我覺得你OK。蘇志仁:OK,可以幫忙提議的提議,假如大家覺得不妥,就不要提議。高瑞遠:我提議啦喔,我提議降1千5百。黃小萍:太少了,2千啦。唐麗蓉:3千啦,太少了。黃小萍:太少了,太少了,3千啦。唐麗蓉:你大公司的主任,頭家,是不是。高瑞遠:好啦,投票啦,好就好,那跟我沒關係啦,那跟我都沒關係吧,那跟我都沒關係吧。簡嘉麟主委:對啦,住戶同意就好。高瑞遠:比如說,我主委,我叫他不用繳,大家同意就好,也沒關係。唐麗蓉:對啊,這樣有爽。高瑞遠:真的啊,這樣跟我有甚麼關係。唐麗蓉:爽。高瑞遠:我提議,看大家要減多少,大家投票,啊好就,趕快實施。黃小萍:我提議主委不要收。高瑞遠:對,這也是一項嘛。唐麗蓉:對,主委不要收啦。黃小萍:這樣最好啊。高瑞遠:不錯啊。黃小萍:不要收啊,主委不要收啊。高瑞遠:啊我提議減1千5百啦。黃小萍:太少啦。高瑞遠:你看我要提議多少。唐麗蓉:不要啦,不要收,人家對內,對外辛苦,搞不好還被人家追殺哩。簡嘉麟主委:有人提1千5百,贊成的請舉手。唐麗蓉:還有,我提議免費,都不用繳啦。黃小萍:提3個都不用收。唐麗蓉:不是啦。蘇志仁:大家就是要,要做想....。唐麗蓉:ㄟ,我們提議,真的不要收啊。我有納入1個意見,主委就不要讓他收。黃小萍:3個,3個都不用收。唐麗蓉:有沒有人還有別的意見。高瑞遠:我提議,主委比較辛苦1千5百,其他,副主委,財委,1千。黃小萍:差別待遇,不好ㄟ,歧視人家。唐麗蓉:財委嘛也很辛苦。黃小萍:不可以歧視人家。高瑞遠:人本來就不公平。黃小萍:不好啦,不好,我們要讓他公平,不好。蘇志仁:那去問他們提議的人是....。吳宗衛副總:那,那個,就是,我們剛有表決喔,3位委員,每期管理費減免1千元。然後,在(再)來就是說,甚麼時候實施。黃小萍:基本上,1個法律的通過,是不及於本屆,這才是合理的法律,任何的法律....。高瑞遠:這個沒甚麼法律,大家講好就好。黃小萍:不是,不是,任何的法,都是這樣子。吳宗衛副總:那個,我們是自治。黃小萍:自治法也該遵從法嘛,也是法嘛。吳宗衛副總:自治法....。黃小萍:它也是法嘛。吳宗衛副總:自治,以自治為(前)提。黃小萍:那,如果,如果是及於本屆,就有自肥的嫌疑嘛。唐麗蓉:ㄟ,記錄,你又不是區權人,你為什麼....。黃小萍:ㄟ,對,你的話比我還多。唐麗蓉:你乾脆讓我來記好了,你不能中立一點嘛,你會死嘛,我就沒有看過一個會議紀錄裡面的這樣子,給你做會議紀錄,你還要在哪邊說三到(道)四的,shut up.OK,把這個區權會還給我們,你不要挾持簡先生。吳宗衛副總:好啦,我們表決一下,從甚麼時候開始,從下個月開始的請舉手。高瑞遠:7月1號開始。吳宗衛副總:那,同意的請舉手,7月1號開始。蘇志仁:那這整個案子是什麼樣,7月1號,整個案子,講出來,在(再)一次舉手就好。吳宗衛副總:那個,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喔,在每期管理費減免1千元,然後剛剛通過了嘛喔,然後7月1號開始實施,同意的請舉手。唐麗蓉:到底是多少錢啊。高瑞遠:你也要提一下,看看全部都不要繳的。唐麗蓉:對啊,我覺得你實在是很過分ㄟ。簡嘉麟主委:本來就要表決的,現在是1千塊嗎?還有人提1千5百嘛,那現在表決1千5百的嘛。吳宗衛副總:1千5百的請舉手,減免,免繳的請舉手,剛剛是6票通過1千塊。唐麗蓉:【骯髒鬼】,1千塊也好,要就多一點給他們」。綜觀上開發言內容,被告唐麗蓉係緊接於保全公司之副總經理吳宗衛發言。吳宗衛既非區分所有權人,復非該次會議的主席,卻主導會議之進行,且既就區分所有權人表決是否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個月是否減免1千5百元表決,乃結果卻是6票通過減免1千元。被告唐麗蓉對會議通過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可以減免1千元之表決不滿,惟係緊接吳宗衛之後發言,且依其「【骯髒鬼】,1千塊也好,要就多一點給【他們】」發言內容前後觀之,顯係針對會議通過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減少1千元之議案不滿所發表之意見,亦難遽認有對告訴人蘇志仁個人侮辱犯意。

㈣、被告唐麗蓉於當日會議進行至1小時3分零3秒時,就告訴人蘇志仁發言指責被告唐麗蓉所有機車停在其坐落臺中市○○區○○○街000○0號前(告訴人蘇志仁所有房子係在社區車道之外),建議交給管理委員會處理乙節,發言略稱:「我跟你講,要當鄰居喔,不要計較到這種程度,我跟你說,門口,什麼叫做門口,你先去把法規調出來,看清楚,我們再來表決,你什麼都不懂,你什麼都要講,我跟你講,沒有關係,但是,把地是什麼地,我跟你講,去,大家把圖調出來,講清楚,我跟你講,會傷害道(到)無辜,我跟你講,我現在慎重的警告你,如果你這麼小氣,再這樣下去的話,你會傷害到無辜。我唐麗蓉車子1百萬丟在外面,我無所謂,摩托車,我可以放在後面的巷子,妨害到人家垃圾車行走,就為了你們,【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那麼好看。這裡有人停了1台黑頭車,大家都有看到,喔,現在有人沒有來開會,這裡有2台車的車頭,伸,伸出頭」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15頁)。按大陸地區人士或長期居住臺灣之所謂「外省人」,習用以北京話發音之「他媽的」言詞,係大陸地區及臺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更係傳統父權、農業社會,倚重勞力,因而以男性為主,將女性視為男性附庸、屬於男性財產的輕蔑表現,當對他人不滿時,潛意識以侵害他人財產的意志,以表彰自己的支配權力,任何人於自小的生活經驗中,或多或少均聽聞過類似言詞,其代表臺灣社會的另種深層文化,不論吾人是否認同,是否感覺粗俗,當此等言詞充斥於我們的生活環境中,多數男性從父執輩耳濡目染,因而很自然且習慣的使用此等言詞,以發洩負面情緒,不論是出於對他人或時事的不滿,男性(甚至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語言,並不必然反應出說話者的主觀意欲,更難謂有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有關「『他媽的』─『國罵』之亂談胡考」乙文且認為『他媽的』是中性詞甚至是褒義詞或者是程度副詞,例如『他媽的真不錯』,在這句話『他媽的』作為狀語還真有很好的修飾作用(見原審卷第25至27頁)。張愛玲在東山師範學院學報2010年6月出版之第25巷第6期「面子理論視角下詈詞『(他)媽的』詞匯(彙)化研究乙文亦認咒語『他媽的』進一步發生語用環境的中和,成了一個純粹的口頭禪,這時,它可以強調言者高興、激動、感激、驕傲等正向情感的強烈程度(見原審卷第23至24頁)。參酌被告唐麗蓉自陳其自2005年起移居大陸北京,至2009年6月回台定居乙情,有其提出之北京入境證明可參(附原審卷第30頁),被告唐麗蓉既曾久居大陸北京地區,衡情其因此於激動時言語間夾雜該『他媽的』之口頭禪尚與常情無違,而本件其係就告訴人蘇志仁指摘其停放機車於蘇志仁住處前,並未妨害社區車輛通行乙節,表達不滿而為發言,就該語出現之前後語句:「....。我唐麗蓉車子1百萬丟在外面,我無所謂,摩托車,我可以放在後面的巷子,妨害到人家垃圾車行走,就為了你們,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那麼好看。這裡有人停了1 台黑頭車,大家都有看到,喔,現在有人沒有來開會,這裡有2台車的車頭,伸,伸出頭」等內容觀之,其應係於表達長篇不滿意見至激動時隨口夾雜該口頭禪隨口而出,並非特以該詞表達謾駡。是被告唐麗蓉抗辯其伊於上開會議時,口出『他媽的』乙語,並非罵人,而係口頭禪等語,尚屬可採,從而,亦難認被告唐麗蓉上揭意見陳述中夾雜『他媽的』乙語,遽認其主觀上具有侮辱告訴人蘇志仁之犯意。

㈤、綜上所述,被告唐麗蓉於會議時固有:「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語,但係於該長達2小時會議中其就陳述不滿意見中間斷出現,並非三語相連或連續所為,其中第1句之「耍什麼大尾」係針對告訴人蘇志仁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與配偶賴素英共同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意見表達;「骯髒鬼」乙詞係針對告訴人蘇志仁提案建議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減免每月之費用1千元所為之意見表達,客觀上並未逾適當評論之界限,主觀上尚屬善意(非惡意)個人意見之表達,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尚難認被告唐麗蓉有侮辱告訴人蘇志仁之意;又被告唐麗蓉口出「他媽的」乙語,依其發言之內容,應係其陳述不滿意見中於激動處夾雜其內之口頭禪,亦難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3句話,遽指被告唐麗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尚無足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唐麗蓉有公然侮辱之犯行,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唐麗蓉無罪之判決。從而,原審以被告唐麗蓉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核無違誤。

五、檢察官據告訴人蘇志仁請求上訴意旨略以:所謂「大尾」係借指暴力幫派中首要份子、「骯髒」可用以比喻窩囊、惡劣,「他媽的」雖係社會部分人仕之口頭禪,然亦可用為輕蔑眨損他人之字眼,是上開言詞客觀上足以眨低他人人格;本件被告唐麗蓉於該會議中針對議題發表意見,並於言談中提及「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顯然僅係為了宣洩情緒,謾駡告訴人蘇志仁及在場者之言詞,並無任何評論之意思,此由在場住戶高瑞遠聽聞後曾稱:「講話怎麼那麼挑釁,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在吵架,話怎麼那麼挑釁,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在吵架」、「唐小姐,其實不是,那個不是,事情不要那麼挑釁,他就做過財委了,啊你,質疑他的身分,啊這不是你在挑釁,....」即明,原審未察,遽認被告唐麗蓉所為係適當表達意見,自有未妥等語。核檢察官上訴意旨仍係個別就「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等三詞之片斷解讀,而本件錄音譯文中所示被告唐麗蓉口出該三詞,係被告唐麗蓉於該長達2小時會議中陳述不滿意見中所間斷出現,並非連接或連續所為,其中「耍什麼大尾」乙詞係針對告訴人蘇志仁非區分所有權人可否參加會議所為之意見表達;「骯髒鬼」乙詞則係針對告訴人蘇志仁提案建議擔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減免每月費用1千元所為之意見表達;其口出「他媽的」乙語,依其發言內容觀之,亦係其陳述不滿意見中於激動處夾雜其內之口頭禪,均難認確有公然侮辱告訴人蘇志仁之犯意,業如上述,而在場住戶高瑞遠聽聞後雖有上揭「講話怎麼那麼挑釁,....」等言詞,惟其所陳上揭言詞僅係勸諭被告唐麗蓉緩和言詞之規勸語句,並非得因此即執作被告唐麗蓉上揭言詞有公然侮辱之證明,檢察官上揭指摘洵屬無據,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新資料或事證足供調查證明,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被告唐麗蓉於2個小時會議之發言,僅擷取「耍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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