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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83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國勳
- 選任辯護人
- 楊玉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緝字第7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712、13723、18215、
18217、13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劉仁貴、戴瑋谷、劉宏志、陳其憲、蔡文祥、蔡鴻慶(以上6人為共同被告,均經通緝中)、楊永芳(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陳國勳、邱文傑(陳國勳之夫;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林尚宏(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銀元5萬元確定)、黃志銘、陳世昌、賴明成、施信谷、呂振昌、黃琪琳(以上6人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銀元3萬元確定)、蔡文彬(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銀元3萬元確定)、陳汝娟、陳世明(以上2人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曾櫻琳、簡慧琪(以上2人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等21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8年6月間起,以附表一所示「寶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名義,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由劉仁貴為首,楊永芳、戴瑋谷、劉宏志、林尚宏為次;邱文傑與陳國勳至遲於89年1月起,自臺灣前往大陸地區加入該詐欺集團,並在大陸地區期間負責接聽被害人來電,其後邱文傑與陳國勳返臺期間,邱文傑受楊永芳指示,負責提領贓款(原判決贅認陳國勳負責記帳);黃志銘於88年12月間,受陳其憲邀請加入擔任接聽電話工作,工作至少1個半月以上,領得薪資至少新台幣(下同)30萬元;賴明成至遲於89年4、5月加入擔任接聽電話工作,工作至少4、5個月以上,月薪為4萬元以上,加紅利至少已領得25萬元以上;蔡文彬至遲於89年7月底受邀加入至同年9月初,負責接聽電話,已領得50萬元以上;呂振昌至遲於89年7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10月間,負責接聽電話,已工作至少3個月以上,每月薪水至少7萬5000元;施信谷至遲於89年4月初受邀加入,負責接聽電話,工作半年以上,薪資已領至少120萬元;曾櫻琳(施信谷之配偶)至遲於89年4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5月間,負責接聽電話之工作,共領得10幾萬元;陳世昌至遲於89年7月間受邀加入擔任接聽電話工作(並為電話接聽小組之帶頭者),每月領得之薪資至少17萬元,共已支領約100萬元以上;陳世明(陳世昌之堂弟)至遲於89年9月間受邀加入至12月間負責接聽電話,月薪至少為7、8萬元;陳汝娟(陳世昌之姊)至遲於89年7、8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9月中旬,負責接聽電話,月薪至少4萬元;簡慧琪(陳世昌之配偶)至遲於89年9月受陳世昌之邀加入至同年10月間,工作1個月,亦負責接聽電話,月薪原約定2萬至6萬元;黃琪琳至遲於89年6、7月間受邀加入至同年11月底,除受劉仁貴、楊永芳指示在大陸地區承租房屋,供作刮刮樂詐財總部及接聽電話外,並受林尚宏指示,在臺灣地區替該詐欺集團領款,每月領5萬元薪資,若有外出提款,每日另加2,000元車資。渠等之詐騙方式為預先由楊永芳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又向電信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電話,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再將上述電話設定轉接至多線行動電話,而後在大陸地區廈門市太平洋大樓及國聯大樓內租屋接聽電話,並留下被害人資料,及告知匯款等事宜;另由林尚宏於89年間起,負責在臺灣各地寄發刮刮樂廣告紙予不特定人,每張刮刮樂廣告均可刮中獎金16萬元至60萬元不等,而被害人刮中彩金後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渠等均以「主任」或「專員」職務自稱,並向被害人詐稱: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繳交15%稅金,始能領取彩金,俟被害人依約匯款,渠等再以「經理」、「副理」、「律師」、「會計師」、「見證人」等為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非該等集團會員,需先繳交會員費、保證金等,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匯款,彼等(由楊永芳直接或指派他人)即寄發傳訊王股票機,以取信被害人,惟又詐稱:公司幫被害人簽注六合彩已中獎,需再匯入簽注金及各項佣金始得領取彩金,而使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及明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由邱文傑、黃琪琳、蔡文彬等人負責自各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現金,轉交楊永芳處理。其間於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由楊永芳、林尚宏、邱文傑、陳國勳等4人共同清點大型金庫內之詐欺所得贓款,即有現金4000餘萬元,共分成12份,劉仁貴3份、楊永芳2份、林尚宏1.5份、邱文傑及陳國勳夫妻共1.5份、現場接聽電話人員4份。計渠等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90年5月28日止,共計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得6994萬77元(起訴書誤載為6965萬2077元);渠等均恃此維生,以為常業。嗣於90年5月2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搜索如附表三編號1至56號所示處所,扣得附表三編號1至56號所示等物,循線查悉上情。陳國勳於90年5月6日出境,案發後即滯留匿居大陸地區未到案,經通緝後,迄至101年12月27日始由大陸地區入境歸案。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改制前)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致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據能力。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法院如於共犯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犯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犯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犯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犯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本案共犯邱文傑、林尚宏及楊永芳,均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並經交互詰問,已確實保障被告陳國勳之訴訟權,是上開共犯於法院審理前就被告陳國勳部分所為之陳述,既已賦予被告陳國勳對質詰問之機會,對於被告陳國勳應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共犯林尚宏於偵訊時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3頁),尚非可採。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425號判決參照,100年度臺上字第
4129、3790、3677、857號、99年度臺上字第7484、5208號判決同此意旨)。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第73頁),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說明,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法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勳坦承與其夫邱文傑於上揭時地,參與該詐欺集團從事以電話向被害人行騙等詐欺犯行不諱,惟辯稱:伊在台期間並未與楊永芳等人於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8樓共同清點及朋分贓款等行為云云。經查:
㈠、被告陳國勳與證人邱文傑夫妻2人於89年1月9日同行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有渠2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參(原審卷第39、41頁),嗣2人於89年1月間參與以劉仁貴為首之詐欺集團,並與劉仁貴、楊永芳、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戴瑋谷、蔡鴻慶、林尚宏、黃志銘、陳世昌、賴明成、施信谷、呂振昌、黃琪琳、蔡文彬、陳汝娟、曾櫻琳、簡慧琪、陳世明等21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所示「寶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名義,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並在大陸地區期間負責接聽被害人來電,其後邱文傑於89年5月返臺期間,受楊永芳指示負責提領贓款事宜;黃志銘、賴明成、蔡文彬、呂振昌、施信谷、曾櫻琳、陳世昌、陳世明、陳汝娟、簡慧琪均負責接聽電話之工作;黃琪琳除受劉仁貴、楊永芳指示在大陸地區承租房屋,供作刮刮樂詐財總部及接聽電話外,並受林尚宏指示,在臺灣地區替該詐欺集團領款。渠等之詐騙方式為預先由楊永芳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又向電信公司申請如附表一所示電話,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而後在大陸地區廈門市太平洋大樓及國聯大樓內租屋接聽電話,並留下被害人資料,及告知匯款等事宜;另由林尚宏負責在臺灣各地寄發刮刮樂廣告紙予不特定人,被害人刮中彩金後打電話向該等集團查詢時,渠等均以「主任」或「專員」職務自稱,並向被害人詐稱: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繳交百分之15稅金,始能領取彩金,俟被害人依約匯款,渠等再以「經理」、「副理」、「律師」、「會計師」、「見證人」等為名,向被害人詐稱:被害人非該等集團會員,需先繳交會員費、保證金等,始能領取彩金,待被害人依約匯款,彼等(由楊永芳直接或指派他人)即寄發傳訊王股票機,以取信被害人,惟又詐稱:公司幫被害人簽注六合彩已中獎,需再匯入簽注金及各項佣金始得領取彩金,而使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及明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由邱文傑、黃琪琳、蔡文彬等人負責自各金融機構提款機提領現金,轉交楊永芳處理,計渠等以此方式牟利,經營至90年5月28日被警查獲止,共計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詐得6994萬77元等情,業據被告陳國勳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共犯賴明成、蔡文彬、呂振昌、黃琪琳、黃志銘、陳世明、陳汝娟、林尚宏、陳世昌、簡慧琪、施信谷、曾櫻琳及陳其憲各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相關卷證出處見原審卷㈡第21頁背面-23頁背面),而其中之共犯陳世昌於90年5月28日經警至其台中縣沙鹿鎮○○○○○○○路000號10樓住處搜索,扣得共犯陳世昌所有之電話記事簿2本及電話聯絡紙條1紙(即附表三編號01號所示之物)時,於同日接受警詢,依電話記事簿及電話聯絡紙條記載之姓名及電話,即逐一供述共犯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集團中之行為分擔,其就電話聯絡紙條1紙係該詐欺集團在大陸地區之聯絡電話,該紙條上首列第一行所記載之「芬00000000000」即為被告陳國勳之綽號(按『勳』字台語音同『芬』)及電話,被告陳國勳係擔任專員等情,業據共犯陳世昌於是日警詢及同日偵查中供明在卷(警卷第62-64頁、90偵9712號卷第181-182頁),並有該電話聯絡紙條扣案可憑(參警卷第74頁),經核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及明、潘素蘭、劉宜艷、蔡淑珠、許錦雲、楊桂花、劉淑芬、王金枝、歐美、張世忠、張育誠、廖福泰、謝慧里、曾文鑑、韓林貴玉、廖美麟、朱玉英、郭昭好、莊郁雯、王淑娟、劉心儀、謝永祥、黃寶貴、李永富、朱淑惠、梁榮富、曾淑華、謝碧玉、陳雅琪、黃啟諭、陳怡伶、詹孟哲、馬漢業、彭勝枝、張恭誥、許真宇、林美月、陳啟昭、劉齊昌、陳翠苓、鐘秋萍、楊朝旭、吳素梅、蔡碧娥、邱麗芝、林數連、陳秀美、邱秋香、楊柳明、蘇香潘、陳至善、戴子通、郭珀瑛、陳玉雲、王茂恩、鄭芳林、林秀雲、鄧又新、高志豐、鄧奇夫、黃惠婷、柳錦惠、溫新儒、潘惠玲、楊新有、陳惠英、鄭鈺佳(原名鄭美麗)、蕭政坤、張琬榆(原名張育慈)、黃正漢、林松村、吳詩琳、林浩鵬、范傑翔於警詢指訴甚詳(相關卷證出處見原審卷
㈡第5-7頁背面),復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匯款單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85、288、291、294、296、302至307、310、314-318、325-329、335-337、340-341、344- 345、350-
353、360-365、369-372、377-378、384-3 89、392-394、398-399、406-409、414-415、419-42 8、449 -468、472-47
3、487-488、491-496、500-505、509 -510、514、519、52
1、534-535、538-546、549、551-552、556-559、562-564、567-570、573-574、577-580、582、590-595、598、600-
602、609-610、614-617、623-626、634-645、657、659、6
63、668-670、684-686、690-698、70 0-701、707-714、71
7、722-728、731-733、738-739、742 -743、746 -750頁),足認被告陳國勳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被告陳國勳與其夫邱文傑在臺期間,邱文傑受楊永芳指示,負責提領贓款。又於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被告陳國勳與楊永芳、林尚宏及邱文傑等4人共同清點大型金庫內之詐欺所得贓款,共計4000餘萬元,分成12份,劉仁貴3份、楊永芳2份、林尚宏1.5份、邱文傑及陳國勳夫妻共1.5份、現場接聽電話人員4份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5月28日指揮警方持搜索票至附表三編號33號所載處所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33號所示之物後,證人林尚宏於90年5月28日(2次)、90年6月5日、90年6月19日各以被告地位接受警方詢問,並於90年5月28日及7月11日接受檢察官詢問,有上開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見警卷第12至23頁,偵卷㈠第130、131、630、631頁)。而綜觀證人林尚宏歷次警詢及偵訊筆錄所載,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檢察官訊問前,未曾提及任何有關「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分贓」之事;嗣於90年7月11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被告地位主動向檢察官坦承:「(之前所作筆錄實在否?)第1次警詢筆錄內部分說謊,我現在要陳述事實。(意見?)警方在洛陽街楊永芳住處扣得之傳訊王股票機是要寄發被害人,以取信被害人。通常由楊永芳直接或指派人寄發。我最後參與本集團的分贓是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住處3樓,約在89年11月初。現場有1大型金庫,由我、楊永芳、邱文傑、陳國勳等4人共同清點金庫內現金共4000多萬元,分割成12份,劉仁貴分得3份,我分得1.5份,楊永芳分得2份,邱文傑、陳國勳夫婦分得1.5份,另4份由現場接聽電話詐財人員共同均分。(該址何人租賃?)應是陳國勳承租的,好像是她親戚的家」等語甚詳(見偵卷㈠第630、631頁)。依此,證人林尚宏於偵訊時,已明確供述其與證人楊永芳、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等4人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清點及朋分贓款之情;而證人邱文傑於時隔12年餘後之102年2月5日原審審理中仍供證:「(你是否去過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我有去過。(你清點4000多萬元之後,你是否有分到1.5份?)有。....(你租這間房子,用途為何?)當時有叫印刷廠印DM,東西很多,就放這些東西。(租這間房子與廣告DM關係為何?)就是放廣告DM,後來騙到的錢也有放在那邊。....(現金放在哪裡?)房子裡面有金庫。(什麼樣的金庫?)一個大型金庫,差不多有證人臺大小。(金庫誰買的?)我去買的,公司出錢。....(多少錢購買的?)10幾萬。(金庫除了放置現金外,有無他物?)沒有。(金庫密碼與鑰匙何人保管?)一開始是我保管,之後就交回給楊永芳、林智天(即林尚宏)」等語(原審卷㈠第211-212頁背面),亦清楚證稱其確有租用該址、買置大型金庫藏放現金贓款,並有清點贓款4000餘萬元及分得12份中之1.5份贓款之事實不諱,核與證人林尚宏上揭供證大致相符。
⒉原審法院為釐清證人林尚宏前揭偵訊內容之可信度,依職權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調閱該建物之歷年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經該所以102年1月15日中興地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供異動索引、該所86年收件字第375950號、90年收件字第287910 號、101年收件字第217710、384640號等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見原審卷㈠第94至155頁)。依上開資料所載,可知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0巷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即臺中市○○段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152)於86年8月12日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有權人為威呈建設有限公司,該公司於同年8月26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上開建物及坐落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健剛;吳健剛於90 年8月20日將上開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東吳特殊電線企業有限公司等情。而原審為再釐清吳健剛與被告間有無親戚關係及是否由被告出面承租,再依職權傳喚證人吳健剛到庭,證人吳健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88年12月到90年5月28日臺中市○○○○路000巷00號1樓到3樓是否都是你所有?)是的。(你與被告陳國勳有無親戚關係?)沒有。(你與邱文傑有無親戚關係?)沒有,他不認識我,我也不認識他。(88年12月到90年5月28日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你出租給何人使用?)我小舅子,因為他霧峰的房子倒了沒地方住,所以我就讓他住。(你小舅子叫什麼名字?)林永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08頁);另證人邱文傑就此部分於原審隔離詰問時證稱:「(○○○○路000巷00號3樓房屋,是否你承租的?)我叫人去承租的,是拜託陳國勳姑丈顏永福去租的」、「(是你去叫陳國勳去找她姑丈,還是你自己去找的?)我自己去的,因為當時我們有點翻臉,我自己臺中也沒有親戚,我跟姑丈不錯,我就請他幫我租房子」、「(○○○○路000巷00號3樓房屋,被告有無出面承租?)她不知道。(這房屋是否被告親戚所有?)是我拜託姑丈去承租的,是被告的姑丈顏永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1、212、215頁)。是證人吳健剛係將其所有房屋提供予其小舅子林永昌居住,而未出租予被告陳國勳,且其與被告陳國勳及證人邱文傑間無親戚關係。然本案以劉仁貴為首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分工細膩,且為避免日後如遭警查獲後,警方僅需經由某集團成員之供述,即可查知並逮捕所有集團成員,集團主持者當然會盡量降低集團成員彼此間接觸機會及頻率。故縱屬同集團,但成員彼此間互不相識,或僅有短暫接觸,亦與事理無違。如集團成員未親自參與其他成員之詐欺行為分擔,自無法完全精確掌握其他成員之具體行為;如該成員嗣後於警詢或偵訊時,基於其自由意志,明確供述伊與其他成員所共同參與之特定行為,縱使該供述內容與客觀事證未能完全相符,亦難據此即認該供述為全然不可信。蓋同屬詐欺集團之成員,縱使於實施犯罪行為之當時,彼此間利害關係亦未必完全相同,例如:犯罪所得分配成數、承擔風險高低、付出勞力多寡或有無遭他人背叛等,故集團成員間是否會向其他成員毫無保留地告知所有犯罪行為之細節性內容,亦非全然無疑。準此,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偵訊前,已於90年6月5日警詢時坦承自己涉案之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交出如附表三編號
57、58號所示之華南銀行帳戶內存款500萬元、台中市○○路0段000○0巷0弄0號14樓之5、15樓之4之建物及土地等財物供警方扣押(見警卷第16至21頁),可見證人林尚宏當時主觀心態上已坦然面對司法追訴,且毫無保留地供出其所知悉之犯罪情節,復於90年7月11日偵訊時,基於自由意志而主動供述上情,足徵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偵訊時之內心想法及外部情形,實無必要設詞誣陷被告及證人邱文傑。再參酌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偵訊時,仍可清楚供述清點贓款之確實地址、參與人數、贓款數額及分贓比例等細節,足認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偵訊時,仍得清楚記憶當時之分贓過程;況原審法院於102年間,依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供述之地址,仍得查出屋主為吳健剛,並依吳健剛之證述查知當時該屋確實非供己居住,而係提供予他人使用無誤。雖吳健剛並未直接將該屋出租,但證人楊永芳等人當時確可使用該屋作為金庫使用,亦屬已經確認之事實。因此,證人林尚宏於偵訊時所述關於金庫之地址,經嗣後傳喚證人邱文傑及吳健剛並向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事證之結果,顯示確實有該房屋作為詐欺集團之金庫使用,而衡酌「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之地址並非可輕易記憶而令人難以淡忘,如證人林尚宏對該地址無特別記憶,自無可能於案發後相隔數月,仍得主動向檢察官供出該詳細地址,並於相隔10餘年後,查出該屋屋主及房屋使用情形。是證人林尚宏對於難以記憶之地址,於偵訊時既能精確陳述而無任何錯誤,則就何人參與清點贓款及分贓比例等情節,實難想像會有記憶錯誤之情況。此外,上開房屋固由證人邱文傑出面要求被告陳國勳之姑丈顏永福向他人承租,而非由被告陳國勳出面向其親戚承租。惟證人邱文傑與被告陳國勳究係何人出面向他人承租上開不動產,對其他集團成員而言,係屬證人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之內部事項,證人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所應確保之事項應為提供安全藏放贓款之處所,而非鉅細靡遺將承租房屋過程告知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甚且,除非證人邱文傑毫無保留且真誠地向其他成員供述承租房屋之過程,否則他人自難以清楚認知承租該房屋之實際情形,證人林尚宏因此誤認係由被告陳國勳出面向其親戚承租,亦與事理無違。況證人林尚宏為前揭供述時,係表示「好像是他親戚的家」,而非完全肯定該房屋屋主即為被告陳國勳之親戚,益徵證人林尚宏縱使於90年7月11日偵訊時,亦無法確認該屋屋主是否即為被告陳國勳之親戚。從而,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所證房屋承租情節固然與事實有所出入,然原因係證人林尚宏未參與承租房屋過程,而非證人林尚宏之記憶有何嚴重瑕疵或刻意設詞誣陷被告陳國勳及證人邱文傑,故此部分供述既屬證人林尚宏非親身經歷之事項,則本院實難僅以證人林尚宏此部分之供述有部分瑕疵,即認為其陳述關於被告陳國勳有參與清點金庫現金之親身經歷事項為全然不可採信。
⒊此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5月28日指揮警方偵辦此案時,並未能立即逮捕楊永芳,嗣楊永芳遭通緝經逮捕歸案後,迄於92年8月12日入看守所執行羈押,並於原審法院同年8月20日審理時以被告地位供稱:「(是否認識簡慧琪、邱文傑、陳國勳、蔡文彬、林尚宏?)....邱文傑、陳國勳是認識但不太熟,林尚宏是經過劉仁貴那邊介紹認識的。(林尚宏於本院所言有何意見?)我有意見,當時劉仁貴有叫我過去,他說要幾10萬元給我,當時我有過去,但是並沒有給我錢,當時邱文傑、林國勳(應為陳國勳之誤)也有過去,叫我看一看後又叫我走」等語甚詳(見原審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451號卷第41、42頁)。依此,證人楊永芳以被告地位為前揭供述時,對於其認識邱文傑、陳國勳,且曾應劉仁貴要求而前往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分贓,並見邱文傑及陳國勳亦在該處等情不諱,僅係否認其在該處分得贓款。而證人楊永芳為前揭供述時,甫遭通緝到案,且供述內容係在為自己辯解,而非陳述關於被告陳國勳及證人邱文傑是否參與清點贓款之情節;況證人楊永芳於92年8 月12日原審審理時,實無可能預見事隔10年後,就關於被告陳國勳有無同在現場清點及朋分贓款乙節,將於本案中成為重要爭點。因此證人楊永芳當時陳述此部分事項時,內心僅為自己辯護,而不會將證人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於訴訟時之利害關係列入評估考量,所為關於被告陳國勳及證人邱文傑之供述當然較貼近真實。此外,相互比對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偵訊之供述,及證人楊永芳於92年8月12日審理時之供述,兩者係在不同時間、不同程序中供述相同事項,雖證人楊永芳否認其有分得「2份」之部分相互歧異,但對於證人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均同在現場乙節,兩人所述均屬相同,亦足以證明被告陳國勳確實參與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清點及朋分贓款之行為無誤。
⒋另被告陳國勳於法院審理時辯稱:其未與邱文傑、楊永芳及林尚宏在上揭處所清點財物云云,並聲請傳喚證人邱文傑、楊永芳及林尚宏到庭。證人邱文傑、楊永芳及林尚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如下:
①證人邱文傑於102年2月5日原審審理中證稱:「(陳國勳擔任何職務?)剛開始的時候她沒有,她只是跟著我進去,有的時候如果很忙,她有接過幾次電話」、「(回來臺灣之後,陳國勳到底有沒有參與?)在臺灣我就有找小弟了,我怎麼可能還讓她參加。(....你是否去過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我有去過。(你清點4000多萬元之後,你是否有分到1.5份?)有。(你總共分到多少錢?)300多萬元」、「(89年11月○○○○路000巷00號3樓,你在清點現金當時,有何人跟你一同清點?)我、楊永芳、林智天(即林尚宏)」、「(被告分到幾份?)她沒有。(被告在89年你們在該租屋處清點贓款時有無在場?)沒有」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10、211、214至216頁)。依此,證人邱文傑於原審審理中雖不否認被告陳國動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及參與接聽被害人來電等行為,惟仍稱被告陳國動未參與清點、朋分贓款等行為。然證人邱文傑於其自身案件經通緝到案時,於原審97 年1月21日行準備程序時供稱:「起訴書寫的1.5份只有我1個人,陳國勳沒有參與」云云(見原審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9號卷第45頁),可見證人邱文傑在其自身涉案之案件中,仍不忘試圖為當時仍在通緝中之被告陳國勳辯解,且所辯解之內容為被告陳國勳完全未參與本案犯行,而非如前揭證述,僅係參與部分犯行。是證人邱文傑之供述內容,不僅前後不符,且隨被告陳國勳面對本案之態度而有所變動,足徵證人邱文傑以被告地位所為供述或以證人地位所為證述,均難以採信,本院實難僅以證人邱文傑前揭證述,即為有利於被告陳國勳之認定。再共犯邱文傑係於89年5月14日由大陸地區返台後即留住國內以迄案發前均未再出境,被告陳國勳於該段期間內亦大都在國內與其夫邱文傑同住以迄90年5月6日始出境至大陸地區滯留未歸,有渠2人出入境一覽表及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可參(原審卷㈠第39、41頁),而共犯邱文傑對於其受楊永芳指示在上址租屋買置金庫藏放贓款及負責處理「路口」(台語,即處理提款事宜)、手下支配3、40名成員,並於89年11月初在該址清點分配贓款4000餘萬元分成12份其中之1,5份,並有給被告陳國勳生活費等情,亦據共犯邱文傑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原審卷第210頁背面-211頁背面),可見被告陳國勳之夫邱文傑負責部門工作分量及分得比例、金額均屬不輕,而被告陳國勳既有共同參與金庫贓款之清點,業如上述,則其夫邱文傑就分得1.5份之鉅額贓款又豈有全未分與被告陳國勳之理?是共犯邱文傑上揭所證被告陳國勳未分得贓款云云,應屬迴護之詞,亦非足採。
②證人楊永芳於102年2月5日原審審理中證稱:「(是否認識被告?)沒有什麼印象,好像見過幾次面。(何時、何地見過?)忘記了,很久了,好像是十幾年前的事情。(她是證人邱文傑的太太,你有無印象?)好像是吧」、「(你說對被告有印象,是否記得是何事對她有印象?)就是在裡面,看過她好像是在接電話」、「(89年11月初,你們是否有在○○○○路000巷00 號3樓清點金庫裡面的錢?)好像有吧,那麼久了。(是否記得現場有哪些人?)3個人,我跟她老公還有另一個人,我忘記名子了。(那個人是男是女?)男的,姓林。(被告有無在現場?)沒有,只有我們3人」、「(被告除了在刮刮樂詐騙集團中做接電話之外,還有參與哪部份犯行?)就只有接電話。(被告有無參與清點贓款的行為?)沒有吧」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16至219頁)。然依證人楊永芳上開證述內容,乃指其雖認識證人邱文傑及被告陳國勳,但並不熟悉,且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清點及朋分贓款時,被告陳國勳並不在場且未負責記帳。但證人邱文傑於原審審理中則明確證稱:「那時候我跟阿芳(即楊永芳)不錯,他覺得我可以信任,所以叫我回臺灣幫他處理公司在外騙到的錢」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㈠第210頁),顯見證人邱文傑與楊永芳間之關係匪淺,證人楊永芳方會將提領及保管贓款之重要任務交予證人邱文傑。蓋詐欺集團運作之最終目的無非在詐騙款項,因此集團中負責保管及紀錄最終領得款項之人,於集團中屬於重要地位,證人楊永芳既然指示證人邱文傑負責此部分業務,顯然證人楊永芳亦認為證人邱文傑足堪信任,則證人楊永芳與證人邱文傑及被告之關係是否如其所述,實有可疑;況證人楊永芳於92年8月12日原審審理時已明確供稱被告陳國勳與證人邱文傑均在場共同清點及朋分贓款,此亦與事實相符,已如前述,則其於原審審理作證時空言翻異前詞,應屬迴護被告陳國勳之詞,自難採信。
③證人林尚宏(即林智天)於原審102年3月5日審理中證稱:「(請你確認是否認識在庭被告陳國勳?)不認識」、「(你有無於起訴書上所載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三樓出入過?)應該是沒有吧。(起訴書上是寫你們在89年11月就是在這個地點清點大型金庫裡面現款4000萬元,你是否有印象?)我根本就不曉得,那到底是誰清點我也不曉得,那是警察寫的」、「(....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這間房子是何人承租,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90年7月11日偵訊筆錄》是當時你自己講的,是否還記得?)這個部分當時我就是拿我這邊的錢,我拿了之後大家就分開了。(你到底有沒有去過該處?)有去這個地方,但是沒有金庫啊」、「(....你是否還記得當天有多少人去?)4個或是5個」、「(你現在印象中沒有女生?)對。(你認識的陳國勳是男的還是女的?)陳國勳應該確定是男的吧」、「(筆錄中你提到這個房子是陳國勳租的,好像是親戚家?)我沒有說是他租的,因為這個房子是誰的我也不清楚」、「(邱文傑有沒有去?)我不認識邱文傑。(在庭的陳國勳有沒有去?)我不認識她」云云(見原審卷㈡第
26、27、31、32頁)。依此,證人林尚宏於原審審理中雖稱其不認識被告陳國勳與證人邱文傑,並指稱不利於被告陳國勳之供述是警察自己所書寫,而非其所供述,且就是否曾至臺中市○○○○路000巷00號三樓清點及朋分贓款乙節變異說詞,足認證人林尚宏前開證述是否屬實,已有可疑。況證人林尚宏於90年7月11日,係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供述,而非向警方供出關於清點及朋分贓物之情節。顯然,證人林尚宏於相隔10餘年後,再陳述同一事件發生經過,已發生記憶上之嚴重瑕疵,足認其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可信度甚低,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陳國勳之認定。
㈢、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號解釋、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至於數行為人出於不同之犯罪目的而參與犯罪,如逾共同犯意聯絡之範圍,各行為人固僅應就其犯罪目的範圍內之行為事實單獨負責。然各個行為人所圖雖不盡一致,但卻為達成相同之犯罪目的,而彼此間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推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則仍屬共同正犯,應就彼此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799號判決要旨參照)。揆之被告陳國勳與劉仁貴、楊永芳、邱文傑、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戴瑋谷、蔡鴻慶、陳世明、曾櫻琳、簡慧琪、林尚宏、黃志銘、陳世昌、賴明成、施信谷、呂振昌、黃琪琳、蔡文彬及陳汝娟等人,共組詐騙集團,向電信公司申請電話,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再將上述電話設定轉接至多線行動電話,而後在大陸地區租屋接聽電話,並在臺灣寄發刮刮樂海報,向不特定人詐騙錢財,復設置大型金庫保管贓款,分工精密,各司其職,其等確均參與本案詐欺犯行,要無疑義,自應就本案全體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之常業詐欺取財等全部犯行負責無誤。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國勳上開否認部分犯行之辯解,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至共犯陳世昌雖於90年6月5日警詢時供稱:「(該刮刮樂集團係由何人專門負責領取詐欺所得款項?每月收入為何?由何人指使?)據我了解在臺灣是由楊永芳負責教唆邱文傑(負責提款)、陳國勳(負責記帳)等人....」等語(見警卷第66頁),惟其所述被告陳國勳在台負責記帳乙節為被告陳國勳堅決否認,且證人邱文傑於原審審理時亦供證:「(你自己的判決,是認定陳國勳負責替你記帳,是否正確?)不正確,是我自己記帳。(你用什麼記帳?)紙筆。(你如何記帳,內容為何?)當天入賬多少、開銷多少」等語(原審卷㈠第214頁),共犯陳世昌於原審審理中供陳其警詢中此部分所述係聽聞楊永芳告知等語(原審90訴2609號卷㈠第262頁),證人楊永芳於原審審理中並供證:「(她《指被告陳國勳》有無在幫你們記帳?)沒有」等語(原審卷㈠第218頁),均未能證明被告陳國勳確有在台負責記帳之情,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自不能僅憑共犯陳世昌於90年6月5日之警詢供述遽認被告陳國勳有在台負責記帳之情事,此部分爰不予認定,併此敘明。
三、新舊法之比較: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刑法修正後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 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茲就本案應適用之法律比較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經刪除。而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詐欺取財之行為有多次,若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取財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情形,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罰。
㈡、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同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同,亦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上開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案被告之犯罪,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316號判決)。
㈢、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上開修正結果,罰金刑之最高額固無變更,最低額則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以上」,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款之規定,以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與修正前同條項規定:「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不同,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與主刑有從屬關係,應依主刑部分適用之法律而從屬適用,無獨立比較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5292號判例)。
㈤、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同法條第2項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揆其立法說明,該條文第2項係「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之前提下,規定第2項如上」,顯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增訂後,刑法條文定有罰金者,自無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提高倍數規定之餘地,亦無再就「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464號、96年度臺上字第4185號判決)。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且常業犯既係賴某種犯罪為生,當然屬非法營業,縱令其營業可能隨時因遭取締或查獲而停業,不能視為正業,自不能因此即認其非常業犯(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陳國勳自89年1月間起與劉仁貴、楊永芳、邱文傑、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戴瑋谷、蔡鴻慶、陳世明、曾櫻琳、簡慧琪、林尚宏、黃志銘、陳世昌、賴明成、施信谷、呂振昌、黃琪琳、蔡文彬及陳汝娟等人,以附表一所示等公司為名義,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迄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共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反覆以類似詐騙手法,對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詐取贓款達6994萬77元,足見被告陳國勳及其他詐欺集團全體成員確均恃此犯罪以牟取金錢以維生,而屬常業犯無訛。核被告陳國勳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㈡、被告陳國勳與林尚宏、賴明成、蔡文彬、黃志銘、呂振昌、黃琪琳、陳汝娟、陳世昌、施信谷、簡慧琪、曾櫻琳、劉仁貴、楊永芳、邱文傑、陳其憲、劉宏志、蔡文祥、戴瑋谷、蔡鴻慶、陳世明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另被告上開犯行固於96年4月24日前所犯,但其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6款之罪,復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法不得減刑;況被告於91年12月27日經本院通緝後,未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歸案,遲於101年12月28日始返國而遭警緝獲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見本院卷㈠第25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亦不符減刑要件,附此說明。
五、沒收方面:
㈠、按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遂行,而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其犯罪之目的,故應對全部行為共同負責,則基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沒收部分,雖係其中一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惟對於其他共同正犯而言,仍不失為從刑,故仍應於論處其他共同正犯罪刑時,併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號所示等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理由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32備註欄所載。至於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至56號,因查無證據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均依法無從併於本案宣告沒收,理由詳如附表三編號33至56備註欄所載,不另贅述。
㈡、末按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載,因犯罪所得之物按照同條第3項,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若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自不在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0年度臺非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58號所示現金及不動產,分屬共犯林尚宏因本案詐欺犯行所分得之贓款及以贓款所購買之不動產,且自願交出予警方扣押,雖屬共犯林尚宏因犯罪所得之物,但被害人仍得依法請求返還,自不得予以沒收。
六、從而,原審以被告陳國勳常業詐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0條(修正前)、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陳國勳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與上開人等共組結構龐大之犯罪集團,以詐欺方法,迅速致富,手段惡劣,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眾多,地區遍及全省,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危害甚大,及其於集團中之角色,依附於其夫邱文傑,由邱文傑負責帶領提款車手提領詐欺款項後,再於89年11月初在臺中市○○○○路000巷00號3樓之朋分贓款行為中,被告陳國勳與其夫邱文傑共可分得1.5份,與林尚宏所分得份數相同,並遠高於接聽電話人員,但低於劉仁貴及楊永芳,自贓款分配比例中,可見被告陳國勳與其夫邱文傑在犯罪集團中之地位不低,暨其犯後尚能返國接受審判及執行,並坦承部分犯行,難認全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陳國勳上訴意旨略以:伊並未與邱文傑在台中市○○○○路000巷00號3樓清點朋分贓款,且伊係因丈夫邱文傑生意失敗積欠債務之經濟壓力始參與本案,然未久即受良心譴責而脫離該詐騙集團,並在大陸打工努力賺錢償還欠親友債務,伊確有悔悟之心,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三年過重云云。檢察官據告訴人朱淑慧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勳逃亡十餘年藏匿大陸地區,將所得贓款花用殆盡始返國受審,審理期間避重就輕,且未向被害人道欺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原審誤認其尚有悔悟之心而予以輕判,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實屬過輕等語。然查,本件被告陳國勳確有與其夫邱文傑於上揭時地參與清點分配贓款之事實已為明確,業如上述,被告陳國勳徒執陳詞否認此部分犯行,洵非可採;又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明顯違背正義,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6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審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陳國勳犯後態度等上開情狀,而量處罪刑,經核原審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無明顯違背正義,亦無偏重或偏輕可言,被告陳國勳及檢察官各執上詞指摘原判決過重或過輕,揆諸上揭說明,被告陳國勳及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均應駁回。又本件原審判決雖併認被告陳國勳在台期間有負責記帳乙情雖為本院所不採,惟因此部分與被告陳國勳確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共同施詐及清點分配贓款等主要犯罪事實之認定及論罪科刑不生影響,原審判決應仍認可予維持,爰由本院逕予修正之,亦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 │ 郵 局 匯 款 人 頭 帳 戶 │ │編號│ 詐 騙 期 間 │ 詐騙集團名稱 │刊登聯絡電話├───┬───────┬──────────┤ │ │ │ │ │受款人│ 受 款 局 號 │ 受 款 帳 號 │ ├──┼────────┼────────┼──────┼───┼───────┼──────────┤ │ 01 │89年8月迄至89年 │寶源投資管理 │000-000000 │呂證 │000000-0 │000000-0 │ │ │10月間 │(香港)有限公司│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坤和│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林聖博│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殷泰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文龍│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志成│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謝佳霖│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蘇太作│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蘇家聖│000000-0 │000000-0 │ ├──┼────────┼────────┼──────┼───┼───────┼──────────┤ │ 02 │89年11月迄至90年│羅德利國際 │000-000000 │林慶明│000000-0 │000000-0 │ │ │1月間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張立國│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金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春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萬珍│000000-0 │000000-0 │ ├──┼────────┼────────┼──────┼───┼───────┼──────────┤ │ 03 │89年8月迄至89年 │匯港國際科技 │000-000000 │李孝文│000000-0 │000000-0 │ │ │10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進發│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高俊雄│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許莉娜│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國重│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曾慶文│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漢宗│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適華│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鄭志強│000000000000(誠泰銀行城內分行) │ │ │ │ │ ├───┼───────┬──────────┤ │ │ │ │ │鄭啟宏│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賴新錢│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謝永芳│000000-0 │000000-0 │ ├──┼────────┼────────┼──────┼───┼───────┼──────────┤ │ 04 │90年3月迄至90年5│佳信科技投資機構│000-000000 │王茂笙│000000-0 │000000-0 │ │ │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志峰│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 │ │ │ │00-0000000 ├───┼───────┬──────────┤ │ │ │ │ │張順添│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曾湘莙│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嘉明│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鏞霖│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劉祥喜│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 │ │ │ │ ├───┼───────┬──────────┤ │ │ │ │ │蔡啟中│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鄭金水│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謝石硯│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05 │89年4月迄至89年8│德寶科技公司 │000-000000 │王如玉│000000-0 │000000-0 │ │ │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古玉山│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孝文│000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李進發│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朝鵬│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適華│000000-0 │000000-0 │ ├──┼────────┼────────┼──────┼───┼───────┼──────────┤ │ 06 │89年3月迄至89年 │英皇集團 │000-000000 │王大豪│000000-0 │000000-0 │ │ │10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王英斐│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何旻華│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文彰│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宗倫│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李家慧│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周振裕│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周雯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建明│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淑麗│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翁珮綺│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文東│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國源│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雅慧│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莊仲賢│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郭仁和│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郭宗憲│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志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素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馮輝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雅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國梁│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適華│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葉玉琴│000000-0 │011941 │ │ │ │ │ ├───┼───────┼──────────┤ │ │ │ │ │蔡昀泰│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賴水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戴維倫│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謝昭明│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簡秀隆│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簡秀鈴│000000-0 │000000-0 │ ├──┼────────┼────────┼──────┼───┼───────┼──────────┤ │ 07 │89年6月迄至89年8│匯漢實業 │000-000000 │李孝文│000000-0 │000000-0 │ │ │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進發│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謝永忠│000000-0 │000000-0 │ ├──┼────────┼────────┼──────┼───┼───────┼──────────┤ │ 08 │89年8月迄至89年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000-000000 │由東合│000000-0 │000000-0 │ │ │10月間 │(鴻記國際科技公│000-000000 ├───┼───────┼──────────┤ │ │ │司) │00-0000000 │刑文喜│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吳榮輝│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玉菁│000000000000(誠泰銀行城內分行) │ │ │ │ │ ├───┼───────┬──────────┤ │ │ │ │ │林建明│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逸群│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慶銘│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郭汝品│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曾喜雲│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葉雲兆│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潘志強│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鄭志強│000000000000(誠泰銀行城內分行) │ │ │ │ │ ├───┼───────┬──────────┤ │ │ │ │ │燕南香│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蘇太作│000000-0 │000000-0 │ ├──┼────────┼────────┼──────┼───┼───────┼──────────┤ │ 09 │89年8月迄至89年 │宏圖國際控股公司│000-000000 │王英斐│000000-0 │0000000-0 │ │ │10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家慧│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李進益│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明德│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建明│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文龍│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張有勝│000000-0 │0000000-0 │ │ │ │ │ ├───┼───────┼──────────┤ │ │ │ │ │莊仲賢│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黃進發│000000-0 │000000-0 │ ├──┼────────┼────────┼──────┼───┼───────┼──────────┤ │ 10 │89年6月迄至89年8│恆利國際科技公司│000-000000 │王小梅│00000-1 │000000-0 │ │ │月間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吳勝全│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00-0000000 │呂榮貴│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李奇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李淑雯│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林上利│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邱雅文│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范美雲│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小燕│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陳金鳳│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陸國光│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建仁│00000-1 │000000-0 │ │ │ │ │ ├───┼───────┼──────────┤ │ │ │ │ │楊福生│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楊適華│000000-0 │000000-0 │ │ │ │ │ ├───┼───────┼──────────┤ │ │ │ │ │蘇家聖│000000-0 │000000-0 │ ├──┼────────┼────────┼──────┼───┼───────┼──────────┤ │ 11 │89年10月迄至89年│中遠國際控股有限│000-000000 │ │ │ │ │ │10月底 │公司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葉雲兆│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12 │89年4月迄至89年 │夏普科技公司 │000-000000 │ │ │ │ │ │10月底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13 │88年12月迄至89年│寶福國際信託財團│00-0000000 │ │ │ │ │ │1月底 │公司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 害 人│犯 罪 時 間│詐 欺 金 額│ 檢 附 證 物 │備 考│ │ │ │ │(新台幣:元)│ │ │ ├──┼────┼────────────┼───────┼──────────┼──────────┤ │ 01 │陳及明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止 │ │ │ │ ├──┼────┼────────────┼───────┼──────────┼──────────┤ │ 02 │潘素蘭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3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止 │ │ │ │ ├──┼────┼────────────┼───────┼──────────┼──────────┤ │ 03 │劉宜艷 │八十九年八月中旬起至 │3724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八月底止 │ │ │ │ ├──┼────┼────────────┼───────┼──────────┼──────────┤ │ 04 │蔡淑珠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7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止 │ │ │ │ ├──┼────┼────────────┼───────┼──────────┼──────────┤ │ 05 │許錦雲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 │3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止 │ │ │ │ ├──┼────┼────────────┼───────┼──────────┼──────────┤ │ 06 │楊桂花 │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六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 │ │ │ │ ├──┼────┼────────────┼───────┼──────────┼──────────┤ │ 07 │劉淑芬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4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宏圖國際控股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 │ │ │ ├──┼────┼────────────┼───────┼──────────┼──────────┤ │ 08 │歐 美 │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 │0000000 │匯款收據七張 │佳信科技投資機構 │ │ │ │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止 │ │ │ │ ├──┼────┼────────────┼───────┼──────────┼──────────┤ │ 09 │王金枝 │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八張 │佳信科技投資機構 │ │ │ │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 │ │ │ ├──┼────┼────────────┼───────┼──────────┼──────────┤ │ 10 │張世忠 │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395200 │匯款收據四張 │佳信科技投資機構 │ │ │ │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止 │ │ │ │ ├──┼────┼────────────┼───────┼──────────┼──────────┤ │ 11 │張育誠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 │250000 │匯款收據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止 │ │ │ │ ├──┼────┼────────────┼───────┼──────────┼──────────┤ │ 12 │廖福泰 │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 │250000 │匯款收據一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止 │ │存款明細表 │ │ ├──┼────┼────────────┼───────┼──────────┼──────────┤ │ 13 │謝慧里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548260 │匯款收據四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 │ │ │ ├──┼────┼────────────┼───────┼──────────┼──────────┤ │ 14 │曾文鑑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170800 │匯款收據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止 │ │ │ │ ├──┼────┼────────────┼───────┼──────────┼──────────┤ │ 15 │韓林貴玉│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六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止 │ │ │ │ ├──┼────┼────────────┼───────┼──────────┼──────────┤ │ 16 │廖美麟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九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 │ │ │ │ ├──┼────┼────────────┼───────┼──────────┼──────────┤ │ 17 │朱玉英 │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 │170000 │匯款收據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止 │ │ │ │ ├──┼────┼────────────┼───────┼──────────┼──────────┤ │ 18 │郭昭好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 │240500 │儲戶交易明細表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止 │ │ │ │ ├──┼────┼────────────┼───────┼──────────┼──────────┤ │ 19 │莊郁雯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三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止 │ │ │ │ ├──┼────┼────────────┼───────┼──────────┼──────────┤ │ 20 │王淑娟 │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 │30000 │匯款收據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 │ │ │ │ ├──┼────┼────────────┼───────┼──────────┼──────────┤ │ 21 │劉心儀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 │87000 │匯款收據一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止 │ │ │ │ ├──┼────┼────────────┼───────┼──────────┼──────────┤ │ 22 │謝永祥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250000 │匯款收據四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止 │ │ │ │ ├──┼────┼────────────┼───────┼──────────┼──────────┤ │ 23 │黃寶貴 │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0000000 │匯款單二張 │恆利國際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止 │ │ │ │ ├──┼────┼────────────┼───────┼──────────┼──────────┤ │ 24 │李永富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0000000 │匯款收據十張 │英皇集團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 │ │ │ ├──┼────┼────────────┼───────┼──────────┼──────────┤ │ 25 │朱淑惠 │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二十九張 │英皇集團 │ │ │ │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止 │ │ │ │ ├──┼────┼────────────┼───────┼──────────┼──────────┤ │ 26 │梁榮富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六張 │英皇集團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止 │ │ │ │ ├──┼────┼────────────┼───────┼──────────┼──────────┤ │ 27 │曾淑華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 │87000 │匯款收據一張 │英皇集團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 │ │ │ │ ├──┼────┼────────────┼───────┼──────────┼──────────┤ │ 28 │謝碧玉 │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 │87000 │匯款收據一張 │英皇集團 │ │ │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止 │ │ │ │ ├──┼────┼────────────┼───────┼──────────┼──────────┤ │ 29 │陳雅琪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428720 │匯款收據四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止 │ │ │ │ ├──┼────┼────────────┼───────┼──────────┼──────────┤ │ 30 │黃啟諭 │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 │620000 │匯款收據九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 │ │ │ ├──┼────┼────────────┼───────┼──────────┼──────────┤ │ 31 │陳怡伶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363000 │匯款收據六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止 │ │ │ │ ├──┼────┼────────────┼───────┼──────────┼──────────┤ │ 32 │詹孟哲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11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 │ │ │ ├──┼────┼────────────┼───────┼──────────┼──────────┤ │ 33 │馬漢業 │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止 │ │ │ │ ├──┼────┼────────────┼───────┼──────────┼──────────┤ │ 34 │彭勝枝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八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 │ │ │ │ ├──┼────┼────────────┼───────┼──────────┼──────────┤ │ 35 │張恭誥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 │20000 │無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 │ │ │ ├──┼────┼────────────┼───────┼──────────┼──────────┤ │ 36 │許真宇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17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止 │ │ │ │ ├──┼────┼────────────┼───────┼──────────┼──────────┤ │ 37 │林美月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170000 │無 │匯港國際科技 │ │ │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 │ │ │ ├──┼────┼────────────┼───────┼──────────┼──────────┤ │ 38 │陳啟昭 │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 │470000 │匯款收據九張 │德寶科技集團 │ │ │ │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止 │ │ │ │ ├──┼────┼────────────┼───────┼──────────┼──────────┤ │ 39 │劉齊昌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 │70000 │匯款收據一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止 │ │ │ │ ├──┼────┼────────────┼───────┼──────────┼──────────┤ │ 40 │陳翠苓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二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日止 │ │ │ │ ├──┼────┼────────────┼───────┼──────────┼──────────┤ │ 41 │鐘秋萍 │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 │0000000 │無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六月間止 │ │ │ │ ├──┼────┼────────────┼───────┼──────────┼──────────┤ │ 42 │楊朝旭 │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408000 │匯款收據三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止 │ │ │ │ ├──┼────┼────────────┼───────┼──────────┼──────────┤ │ 43 │吳素梅 │八十九年八月七日起至 │118000 │匯款收據三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 │ │ │ ├──┼────┼────────────┼───────┼──────────┼──────────┤ │ 44 │蔡碧娥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992980 │匯款收據四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止 │ │ │ │ ├──┼────┼────────────┼───────┼──────────┼──────────┤ │ 45 │邱麗芝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400000 │匯款收據二張、遺失二│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止 │ │張 │ │ ├──┼────┼────────────┼───────┼──────────┼──────────┤ │ 46 │林數連 │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672000 │匯款收據三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止 │ │ │ │ ├──┼────┼────────────┼───────┼──────────┼──────────┤ │ 47 │陳秀美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止 │ │ │ │ ├──┼────┼────────────┼───────┼──────────┼──────────┤ │ 48 │邱秋香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496000 │匯款收據六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止 │ │ │ │ ├──┼────┼────────────┼───────┼──────────┼──────────┤ │ 49 │楊柳明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 │ │ │ ├──┼────┼────────────┼───────┼──────────┼──────────┤ │ 50 │蘇春潘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三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 │ │ │ ├──┼────┼────────────┼───────┼──────────┼──────────┤ │ 51 │陳至善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止 │ │ │ │ ├──┼────┼────────────┼───────┼──────────┼──────────┤ │ 52 │戴子通 │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 │378620 │匯款收據四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止 │ │ │ │ ├──┼────┼────────────┼───────┼──────────┼──────────┤ │ 53 │郭珀瑛 │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止 │ │ │ │ ├──┼────┼────────────┼───────┼──────────┼──────────┤ │ 54 │陳玉雲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 │378220 │匯款收據四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止 │ │ │ │ ├──┼────┼────────────┼───────┼──────────┼──────────┤ │ 55 │王茂恩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200000 │匯款收據三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 │ │ │ ├──┼────┼────────────┼───────┼──────────┼──────────┤ │ 56 │鄭芳林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0000000 │匯款收據十四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止 │ │ │ │ ├──┼────┼────────────┼───────┼──────────┼──────────┤ │ 57 │林秀雲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90000 │匯款收據二張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 │ │ │ ├──┼────┼────────────┼───────┼──────────┼──────────┤ │ 58 │鄧又新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 │40000 │無 │鴻記國際控股公司 │ │ │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止 │ │ │ │ ├──┼────┼────────────┼───────┼──────────┼──────────┤ │ 59 │高志豐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20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止 │ │ │ │ ├──┼────┼────────────┼───────┼──────────┼──────────┤ │ 60 │鄧奇夫 │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 │32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止 │ │ │ │ ├──┼────┼────────────┼───────┼──────────┼──────────┤ │ 61 │黃惠婷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1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 │ │ │ ├──┼────┼────────────┼───────┼──────────┼──────────┤ │ 62 │柳錦惠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80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 │ │ │ ├──┼────┼────────────┼───────┼──────────┼──────────┤ │ 63 │溫新儒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370940 │匯款收據三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止 │ │ │ │ ├──┼────┼────────────┼───────┼──────────┼──────────┤ │ 64 │潘惠玲 │八十九年九月七日起至 │378780 │匯款收據四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止 │ │ │ │ ├──┼────┼────────────┼───────┼──────────┼──────────┤ │ 65 │楊新有 │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九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 │ │ │ ├──┼────┼────────────┼───────┼──────────┼──────────┤ │ 66 │陳惠英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 │20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八日止 │ │ │ │ ├──┼────┼────────────┼───────┼──────────┼──────────┤ │ 67 │鄭鈺佳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0000000 │匯款收據九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 │ │ │ ├──┼────┼────────────┼───────┼──────────┼──────────┤ │ 68 │蕭政坤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一張 │寶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止 │ │ │ │ ├──┼────┼────────────┼───────┼──────────┼──────────┤ │ 69 │張琬榆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0000000 │匯款收據七張 │羅德利國際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 │ │ │ ├──┼────┼────────────┼───────┼──────────┼──────────┤ │ 70 │黃正漢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 │275000 │匯款收據五張 │匯漢實業 │ │ │ │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止 │ │ │ │ ├──┼────┼────────────┼───────┼──────────┼──────────┤ │ 71 │林松村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24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匯漢實業 │ │ │ │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 │ │ │ ├──┼────┼────────────┼───────┼──────────┼──────────┤ │ 72 │吳詩琳 │八十九年五月底至 │570000 │無 │匯漢實業 │ │ │ │八十九年六月初止 │ │ │ │ ├──┼────┼────────────┼───────┼──────────┼──────────┤ │ 73 │林浩鵬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80000 │匯款收據二張 │中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 │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 │ │ │ ├──┼────┼────────────┼───────┼──────────┼──────────┤ │ 74 │范傑翔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0000000 │匯款收據二張 │德寶科技公司 │ │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 │ │ │ ├──┴────┴────────────┴───────┴──────────┴──────────┤ │共計:被詐騙金額:69,940,077元;匯款收據計270張。 │ └──────────────────────────────────────────────────┘ 附表三: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 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單位│ 查 扣 地 點 │所有人│ 備 註 │ ├───┼───────────────┼───┼──┼─────────────┼───┼───────────────┤ │ 01 │電話記事簿2本及電話聯絡紙條1張│ 2 │ 本 │臺中縣沙鹿鎮○○路000號10 │陳世昌│被告陳世昌於警詢供稱:查扣之電│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樓(改制前) │簡慧琪│話聯絡紙條(內容詳警卷影印本)│ │ │卷第771至77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係記載陳國勳、簡慧琪、劉宏志│ │ │編號27號) │ │ │ │ │、戴瑋谷、陳國洲、邱文傑、本人│ │ │ │ │ │ │ │、陳其憲之聯絡電話等語。是以,│ │ │ │ │ │ │ │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陳世昌、簡慧│ │ │ │ │ │ │ │琪所有,且供本案犯罪相互聯絡所│ │ │ │ │ │ │ │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02 │NOKIA 行動電話(機身號碼350006│ 3 │ 支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被告蔡文彬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 │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 │所交付,欲提領款項時,楊永芳會│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以電話通知,欲提領款項時,會告│ │ │) │ │ │ │ │知誰的簿子內有多少錢,我再拿提│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款卡至提款機提領現金等語。是以│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蔡文彬所有│ │ │編號2號) │ │ │ │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 ├───┼───────────────┼───┼──┼─────────────┼───┤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03 │台灣大哥大補充卡 │ 12 │ 張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宣告沒收。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7號) │ │ │ │ │ │ ├───┼───────────────┼───┼──┼─────────────┼───┤ │ │ 04 │郵局、銀行、金融卡(各金融卡之│ 78 │ 張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 │ │ │帳號,詳如附表四)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3號) │ │ │ │ │ │ ├───┼───────────────┼───┼──┼─────────────┼───┤ │ │ 05 │各人頭帳戶存摺(各帳戶之戶名及│ 92 │ 本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 │ │ │帳號,詳如附表五)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5號) │ │ │ │ │ │ ├───┼───────────────┼───┼──┼─────────────┼───┤ │ │ 06 │各人頭帳戶印章 │ 70 │ 枚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4號) │ │ │ │ │ │ ├───┼───────────────┼───┼──┼─────────────┼───┤ │ │ 07 │帳冊 │ 1 │ 本 │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蔡文彬│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1至762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6號) │ │ │ │ │ │ ├───┼───────────────┼───┼──┼─────────────┼───┼───────────────┤ │ 08 │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 │ 1 │ 支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被告黃琪琳於警詢供稱:扣案物品│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均係綽號「天仔」即林尚宏之男子│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所交付給我,他們有在做刮刮樂詐│ │ │編號8號) │ │ │ │ │騙集團,要我去領錢,大部分都是│ │ │ │ │ │ │ │「天仔」與我聯絡等語。是以,左│ │ │ │ │ │ │ │揭物品為共同正犯林尚宏、黃琪琳│ │ │ │ │ │ │ │所共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 │ │ │ │ │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 │ │ │ │ │ │規定,宣告沒收。 │ ├───┼───────────────┼───┼──┼─────────────┼───┼───────────────┤ │ 09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申請書 │ 1 │ 張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被告黃琪琳於警詢供稱:曾以該電│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話與曾櫻琳、賴明成及施信谷等人│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聯絡等語。是以,左揭物品為上開│ │ │編號10號) │ │ │ │ │共犯所共有,且供本案犯罪相互聯│ │ │ │ │ │ │ │絡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 │ │ │ │ │ │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10 │人頭帳戶記事單(合切結書) │ 3 │ 張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被告黃琪琳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都是林尚宏交給我的,作為提領詐│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欺贓款使用等語。是以,左揭物品│ │ │編號11號) │ │ │ │ │為上開共犯所共有,且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 │ 11 │各金融機構人頭帳戶存摺(玉山銀│ 5 │ 本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行,戶名陳志鴻,帳號:00000000│ │ │號 │ │ │ │ │85999) (亞太銀行,戶名陳素娟│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郵局│ │ │ │ │ │ │ │,戶名:葉冠汝,帳號:00000000│ │ │ │ │ │ │ │076315)(郵局,戶名:江美惠,│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誠泰銀│ │ │ │ │ │ │ │行:戶名:賴弘章,帳號:383500│ │ │ │ │ │ │ │506941)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12號) │ │ │ │ │ │ ├───┼───────────────┼───┼──┼─────────────┼───┤ │ │ 12 │金融卡(玉山銀行提款卡,陳志鴻│ 2 │ 張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 │ │ │,0000000000000) (誠泰銀行提│ │ │號 │ │ │ │ │款卡,賴弘章,000000000000)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13號) │ │ │ │ │ │ ├───┼───────────────┼───┼──┼─────────────┼───┼───────────────┤ │ 13 │筆記本(記錄被害人) │ 1 │ 本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左揭物品係紀錄被害人之相關事項│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屬上開共犯所共有,且供本案犯│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 │ │編號15號) │ │ │ │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14 │遠傳易通卡晶片序號(王八卡) │ 8 │ 本 │臺中縣大里市善化路170巷14 │施信谷│被告施信谷於警詢供稱:都是我與│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改制前) │ │我妻子曾櫻琳所使用,我負責接聽│ │ │卷第766至767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電話,我不在或忙的時候,曾櫻琳│ │ │編號16號) │ │ │ │ │會幫我接電話及留下中獎人資料,│ ├───┼───────────────┼───┼──┼─────────────┼───┤以便我進行詐騙工作,所申請的電│ │ 15 │NOKIA8250行動電話(含晶片) │ 1 │ 支 │臺中縣大里市善化路170巷14 │施信谷│話都是王八卡,沒有經過申請人同│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改制前) │ │意。扣案電話都是要做「寶源」詐│ │ │卷第766至767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騙集團時,劉仁貴託我拿去大陸接│ │ │編號17號) │ │ │ │ │聽電話詐騙財物使用等語。是以,│ ├───┼───────────────┼───┼──┼─────────────┼───┤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施信谷、曾櫻│ │ 16 │易利信T28行動電話(含晶片二張 │ 1 │ 支 │臺中縣大里市善化路170巷14 │曾櫻琳│琳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 │ │號(改制前) │ │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 │警卷第766至767頁,即起訴書附表│ │ │ │ │規定,宣告沒收。 │ │ │五編號18號) │ │ │ │ │ │ │ │ │ │ │ │ │ │ ├───┼───────────────┼───┼──┼─────────────┼───┼───────────────┤ │ 17 │記事紙 │ 1 │ 張 │臺中縣大里市善化路170巷14 │施信谷│被告施信谷於警詢供稱:幫劉仁貴│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改制前) │ │記載,準備到大陸時,向他報帳使│ │ │卷第766至767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用,都是詐騙集團所做的印刷廣告│ │ │編號19號) │ │ │ │ │費用等語。是以,左揭物品為共同│ │ │ │ │ │ │ │正犯施信谷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 │ │ │ │ │ │ │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 │ │ │ │ │ │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18 │行動電話手機 │ 3 │ 支 │臺中縣沙鹿鎮○○路000號10 │陳汝娟│被告陳汝娟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樓(改制前) │ │扣案物品都是劉仁貴在廈門拿給我│ │ │卷第773至77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的,目的是作為集團成員之間聯絡│ │ │編號28號) │ │ │ │ │使用等語。是以,左揭物品為共同│ ├───┼───────────────┼───┼──┼─────────────┼───┤正犯陳汝娟、劉仁貴所共有,且供│ │ 19 │行動電話SIM卡(0000000000、09 │ 3 │ 片 │臺中縣沙鹿鎮○○路000號10 │陳汝娟│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 │ │00000000、0000000000) │ │ │樓(改制前) │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收。 │ │ │卷第773至77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29號) │ │ │ │ │ │ ├───┼───────────────┼───┼──┼─────────────┼───┼───────────────┤ │ 20 │行動電話手機(0000000000、0935│ 3 │ 支 │臺中市南區西川里崇倫北街90│呂振昌│被告呂振昌於警詢供稱:我負責接│ │ │636426、0000000000) │ │ │巷18號 │ │聽電話及求證電話,電話門號是我│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以「王仁祥」名義申請等語;呂徐│ │ │卷第778至779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麗琴於警詢供稱:呂振昌為其子,│ │ │編號31號) │ │ │ │ │左揭物品均屬呂振昌所有等語。是│ │ │ │ │ │ │ │以,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呂振昌所│ │ │ │ │ │ │ │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 │ │ │ │ │ │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 │ │ │ │ │,宣告沒收。 │ ├───┼───────────────┼───┼──┼─────────────┼───┼───────────────┤ │ 21 │傳訊王2000型 │ 7 │ 台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石采婷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帶回│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5樓之2 │ │家放的,不知何用途,左揭物品與│ │ │卷第782至78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被害人所收到的相同等語。是以,│ │ │編號36號) │ │ │ │ │左揭扣案物品為共同正犯楊永芳所│ ├───┼───────────────┼───┼──┼─────────────┼───┤有,且與被害人所收到之物品相同│ │ 22 │五元郵票(10*10) │110 │ 張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顯係用以犯本案刮刮樂詐騙使用│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5樓之2 │ │,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 │卷第782至78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編號37號) │ │ │ │ │ │ ├───┼───────────────┼───┼──┼─────────────┼───┤ │ │ 23 │信封剪下之五元郵票 │ 1 │ 包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5樓之2 │ │ │ │ │卷第782 至784 頁,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五編號38號) │ │ │ │ │ │ ├───┼───────────────┼───┼──┼─────────────┼───┼───────────────┤ │ 24 │便條紙 │ 1 │ 張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石采婷於警詢供稱:便條紙上記載│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5樓之2 │ │陳國勳及邱文傑之行動電話門號等│ │ │卷第782至78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語。是以,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楊│ │ │編號39號) │ │ │ │ │永芳所有,且供本案犯罪相互聯絡│ │ │ │ │ │ │ │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 │ │ │ │ │ │ │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25 │房屋租賃契約書 │ 3 │ 本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交付,租三處房屋,欲作為裝設固│ │ │卷第768至77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網傳輸線之裝設處等語。是以,左│ │ │編號26號) │ │ │ │ │揭物品為共同正犯賴明成所有,且│ │ │ │ │ │ │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 │ │ │ │ │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 │ │ │ │ │ │ │沒收。 │ ├───┼───────────────┼───┼──┼─────────────┼───┼───────────────┤ │ 26 │鑰匙一把(十七支)及遙控器(一│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 │ │個) │ │ │號 │ │交付,租屋作為固網傳輸專線申裝│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處所之門鎖等語。是以,左揭物品│ │ │卷第768至770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為共同正犯賴明成所有,且供本案│ │ │載) │ │ │ │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 │ │ │ │ │ │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 │ │ │ │ ├───┼───────────────┼───┼──┼─────────────┼───┼───────────────┤ │ 27 │行動電話卡(卡套) │ 7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所交付等語。是以,左揭物品既屬│ │ │卷第768至770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楊永芳所交付,且性質上係聯絡工│ │ │載) │ │ │ │ │具,顯屬共同正犯楊永芳、賴明成│ ├───┼───────────────┼───┼──┼─────────────┼───┤所共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28 │行動電話SIM卡 │ 2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卷第768至77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20號,其數量誤載為「9張」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29 │湯鵬吉中華電信繳費單(16張)、│ │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部分是申│ │ │鄭嘉前中華電信繳費單(12張)、│ │ │號 │ │請固網傳輸專線使用,部分是詐財│ │ │李來富中華電信繳費單(15張)、│ │ │ │ │廣告單上刊登或轉接使用之電話等│ │ │郭昱賢中華電信繳費單(8張)、 │ │ │ │ │語。而收據係供日後報帳請款使用│ │ │中華電信公司繳費單(42張) │ │ │ │ │。是以,左揭物品為共同正犯賴明│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成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 │卷第768至77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 │ │編號24、25號,其品項、數量誤載│ │ │ │ │款規定,宣告沒收。 │ │ │為「電話費收據52張、電話費收據│ │ │ │ │ │ │ │《收執聯》單40張」,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30 │臺灣電力公司繳費單(2張) │ 3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租屋處之│ │ │臺灣自來水公司繳費單(1張) │ │ │號 │ │電費及水費繳費單據等語。而收據│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係供日後報帳請款使用。是以,左│ │ │卷第768至77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揭物品為共同正犯賴明成所有,且│ │ │編號22、23號) │ │ │ │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 │ │ │ │ │ │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 │ │ │ │ │ │ │沒收。 │ ├───┼───────────────┼───┼──┼─────────────┼───┼───────────────┤ │ 31 │便條紙 │ 6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三張記載│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刊登報紙廣告及電話費等開銷,另│ │ │卷第768至770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三張記載電話門號等語。而收據係│ │ │載) │ │ │ │ │供日後報帳請款使用。是以,左揭│ │ │ │ │ │ │ │物品為共同正犯賴明成所有,且供│ │ │ │ │ │ │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前刑│ │ │ │ │ │ │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 │ │ │ │ │ │ │收。 │ ├───┼───────────────┼───┼──┼─────────────┼───┼───────────────┤ │ 32 │ADSL電話明細表 │ 3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21│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林尚宏所│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交付,欲申請固網傳輸專線連線至│ │ │卷第768至770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大陸等語。是以,左揭物品為共同│ │ │載) │ │ │ │ │正犯賴成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 │ │之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 │ │ │ │ │ │ │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 ├───┼───────────────┼───┼──┼─────────────┼───┼───────────────┤ │ 33 │郵政儲金簿(陳明峰、曾宇璋、林│ 4 │ 本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249 │林尚宏│林尚宏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均│ │ │龍昌)、世華聯合商銀(許意弘)│ │ │之9巷一弄9號5樓之2 │ │為經營0204電話接聽公司外務員所│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申請,以備客戶匯款使用。係看報│ │ │卷第759至76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紙以每本五千元代價,向不詳人士│ │ │編號1號) │ │ │ │ │購買,未曾使用過等語。是以,左│ │ │ │ │ │ │ │揭物品固為林尚宏所有,但依現存│ │ │ │ │ │ │ │事證,並無證據證明曾供用以犯本│ │ │ │ │ │ │ │案刮刮樂詐欺集團使用,自不另宣│ │ │ │ │ │ │ │告沒收。 │ ├───┼───────────────┼───┼──┼─────────────┼───┼───────────────┤ │ 34 │郵政儲金簿 │ 2 │ 本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被告黃志銘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均為其所有,為我個人所私有等語│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又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與│ │ │漏載) │ │ │ │ │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不另│ ├───┼───────────────┼───┼──┼─────────────┼───┤宣告沒收。 │ │ 35 │金融卡 │ 1 │ 張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 │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漏載) │ │ │ │ │ │ ├───┼───────────────┼───┼──┼─────────────┼───┤ │ │ 36 │局帳號便條紙 │ 2 │ 張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 │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漏載) │ │ │ │ │ │ ├───┼───────────────┼───┼──┼─────────────┼───┤ │ │ 37 │市內電話通話記錄 │ 14 │ 張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 │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漏載) │ │ │ │ │ │ ├───┼───────────────┼───┼──┼─────────────┼───┼───────────────┤ │ 38 │MOTOROLACD928行動電話 │ 1 │ 支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被告黃志銘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均為我弟弟余宗奇所有,現為空機│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等語。又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 │ │漏載) │ │ │ │ │明與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 │ │ │ │ │ │ │不另宣告沒收。 │ ├───┼───────────────┼───┼──┼─────────────┼───┼───────────────┤ │ 39 │SONYZ18行動電話 │ 1 │ 支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被告黃志銘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 樓之12 │ │均為我太太黃莉媜所有,為私有等│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語。又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與│ │ │漏載) │ │ │ │ │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不另│ │ │ │ │ │ │ │宣告沒收。 │ ├───┼───────────────┼───┼──┼─────────────┼───┼───────────────┤ │ 40 │電話簿三本、聯絡電話便條紙八張│ │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被告黃志銘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 │ │、行動電話申請書二張、郵局匯款│ │ │4 樓之12 │ │均為我與黃莉媜所共有,為私有等│ │ │收據一張、行動電話IC卡四張 │ │ │ │ │語。又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與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不│ │ │卷第775 、777 頁,起訴書附表五│ │ │ │ │另宣告沒收。 │ │ │漏載) │ │ │ │ │ │ ├───┼───────────────┼───┼──┼─────────────┼───┼───────────────┤ │ 41 │電話簿(影本) │ 1 │ 本 │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0號4│蔡鴻慶│許月桂於警詢供稱:為蔡鴻慶所有│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樓 │ │等語。又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 │ │卷第780至781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明與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 │ │編號32號) │ │ │ │ │不另宣告沒收。 │ ├───┼───────────────┼───┼──┼─────────────┼───┤ │ │ 42 │記事本(影本) │ 2 │ 本 │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0號4│蔡鴻慶│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樓 │ │ │ │ │卷第780至781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33號) │ │ │ │ │ │ ├───┼───────────────┼───┼──┼─────────────┼───┼───────────────┤ │ 43 │金融機構存摺(合作金庫,戶名:│ 6 │ 本 │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0號4│蔡鴻慶│許月桂於警詢供稱:左揭物品分屬│ │ │林怡君,帳號:0000000000000 ,│ │ │樓 │ │蔡鴻慶及林怡君所有,林怡君為蔡│ │ │共二本)(郵局,戶名:林怡君,│ │ │ │ │鴻慶同居女友等語。又依現存事證│ │ │帳號:00000000000000)(誠泰銀│ │ │ │ │,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刮刮樂詐欺│ │ │行,戶名:蔡鴻慶,帳號:444501│ │ │ │ │犯罪有關,自不另宣告沒收。 │ │ │020557)(華信商銀,戶名:蔡鴻│ │ │ │ │ │ │ │慶,帳號:00000000000000)(郵│ │ │ │ │ │ │ │局,戶名:蔡鴻慶,帳號:008103│ │ │ │ │ │ │ │00000000)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80至781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34號) │ │ │ │ │ │ ├───┼───────────────┼───┼──┼─────────────┼───┼───────────────┤ │ 44 │帳單(影本) │ 4 │ 張 │彰化縣彰化市○○路00巷0號4│蔡鴻慶│許月桂於警詢供稱:為林怡君所有│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樓 │ │等語。而林怡君非被告,且無證據│ │ │卷第780至781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證明係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另宣│ │ │編號35號) │ │ │ │ │告沒收。 │ ├───┼───────────────┼───┼──┼─────────────┼───┼───────────────┤ │ 45 │土地(卡號:00000000000-0) 、│ 2 │ 張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石采婷│石采婷於警詢供稱:為我所有,為│ │ │遠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 │ │號5樓之2 │ │我個人使用等語。而石采婷非被告│ │ │388-8)金融卡 │ │ │ │ │,且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自不另宣告沒收。 │ │ │卷第782至78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41號,惟不含所示已發還之「│ │ │ │ │ │ │ │郵政金融卡1張」,應予更正) │ │ │ │ │ │ ├───┼───────────────┼───┼──┼─────────────┼───┼───────────────┤ │ 4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卡(543372│ 4 │ 張 │臺中市南區西川里崇倫北街90│呂振昌│呂徐麗琴於警詢供稱:呂振昌為其│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巷18號 │ │子,左揭物品均屬呂振昌所有等語│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惟依現存事證,尚無證據證明與│ │ │2414)(已經折斷為8塊) │ │ │ │ │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不另│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宣告沒收。 │ │ │卷第778至779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 │ │ │載) │ │ │ │ │ │ ├───┼───────────────┼───┼──┼─────────────┼───┤ │ │ 47 │行動電話SIM 卡(0000000000、 │ 4 │ 張 │臺中市南區西川里崇倫北街90│呂振昌│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巷18號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78至779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 │ │ │載) │ │ │ │ │ │ │ │ │ │ │ │ │ │ ├───┼───────────────┼───┼──┼─────────────┼───┤ │ │ 48 │存摺(合作金庫、郵局及誠泰銀行│ 3 │ 本 │臺中市南區西川里崇倫北街90│呂振昌│ │ │ │) │ │ │巷18號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78至779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 │ │ │載) │ │ │ │ │ │ ├───┼───────────────┼───┼──┼─────────────┼───┤ │ │ 49 │提款卡(誠泰銀行、萬泰商業銀行│ 4 │ 片 │臺中市南區西川里崇倫北街90│呂振昌│ │ │ │、華僑銀行及郵局) │ │ │巷18號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78至779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 │ │ │載) │ │ │ │ │ │ ├───┼───────────────┼───┼──┼─────────────┼───┼───────────────┤ │ 50 │存摺(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 4 │ 本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左揭物品為被告楊永芳所有,惟尚│ │ │97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 │號5樓之2 │ │無證據證明係用以犯本案刮刮樂詐│ │ │: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 │ │ │ │欺取財犯罪,自不另宣告沒收。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臺中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66│ │ │ │ │ │ │ │0000000) │ │ │ │ │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 │ │ │卷第782至784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 │ │ │載) │ │ │ │ │ │ ├───┼───────────────┼───┼──┼─────────────┼───┼───────────────┤ │ 51 │身份證影本(陳嘉華、魏維俊) │ 2 │ 張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左揭用│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以犯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自不另│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宣告沒收。 │ │ │編號9號) │ │ │ │ │ │ ├───┼───────────────┼───┼──┼─────────────┼───┼───────────────┤ │ 52 │人頭帳戶印章(葉冠汝、陳素娟、│ 3 │ 枚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252 │黃琪琳│依現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左揭用│ │ │江美惠) │ │ │號 │ │以犯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自不另│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宣告沒收。 │ │ │卷第763至765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14號) │ │ │ │ │ │ ├───┼───────────────┼───┼──┼─────────────┼───┼───────────────┤ │ 53 │聯洲、偉柏、大凌、嘉利國際控股│ 7 │ 張 │臺中市西屯區洛陽路125巷71 │楊永芳│本案刮刮樂犯罪集團不包括左揭公│ │ │公司單(簡介) │ │ │號5樓之2 │ │司。是以,左揭物品與本案刮刮樂│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 │ │詐欺犯罪無涉,自不另宣告沒收。│ │ │卷第782至784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編號40號) │ │ │ │ │ │ ├───┼───────────────┼───┼──┼─────────────┼───┼───────────────┤ │ 54 │楊明凱及姚萬貫身分證 │ 2 │ 枚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賴明成│被告賴明成於警詢供稱:係楊永芳│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所交付,不清楚作何用途等語。又│ │ │卷第768至770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本案刮刮樂犯罪使用之人頭帳戶,│ │ │編號21號) │ │ │ │ │亦不包括楊明凱及姚萬貫。是依現│ │ │ │ │ │ │ │存事證,並無證據證明左揭物品與│ │ │ │ │ │ │ │本案刮刮樂詐欺犯罪有關,自不另│ │ │ │ │ │ │ │宣告沒收。 │ ├───┼───────────────┼───┼──┼─────────────┼───┼───────────────┤ │ 55 │匯款單 │ 7 │ 張 │臺中市南屯區豐樂里昌明巷│賴明成│匯款單影本附於警卷內,分別將1 │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號 │ │萬3千元匯入張秀霞帳戶(3筆)、│ │ │卷第768至770頁,起訴書附表五漏│ │ │ │ │將二萬二千三百三十九元匯入蔣興│ │ │載) │ │ │ │ │國帳戶、將十萬元匯入吳家名帳戶│ │ │ │ │ │ │ │、將十萬元匯入林雙春帳戶、將十│ │ │ │ │ │ │ │萬元匯入林清棉帳戶。依現存事證│ │ │ │ │ │ │ │,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刮刮樂詐欺│ │ │ │ │ │ │ │犯罪有關,自不另宣告沒收。 │ ├───┼───────────────┼───┼──┼─────────────┼───┼───────────────┤ │ 56 │變造身分證(張傳達) │ 1 │ 枚 │臺中市○○區○○○○街00號│黃志銘│被告黃志銘於警詢供稱:張傳達身│ │ │(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見警│ │ │4樓之12 │ │分證係我在南屯路一家郵局門口前│ │ │卷第775、777頁,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拾獲,拾獲後因為好玩,將本人相│ │ │編號30號,其誤載為「偽造身分證│ │ │ │ │片貼在該身分證上等語。又依現存│ │ │《張傳達》」,應予更正) │ │ │ │ │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刮刮樂│ │ │ │ │ │ │ │詐欺犯罪有關,自不另宣告沒收。│ ├───┼───────────────┼───┼──┼─────────────┼───┼───────────────┤ │ 57 │贓款新台幣5,000,000元 │ │ 元 │ │林尚宏│林尚宏於警詢供稱:願意將華南銀│ │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2號) │ │ │ │ │行東興分行內之五百萬元全數交出│ │ │ │ │ │ │ │償還被害人等語。係屬被告林尚宏│ │ │ │ │ │ │ │自願交出左揭款項供警方扣押,並│ │ │ │ │ │ │ │供賠償被害人之用,自不得宣告沒│ │ │ │ │ │ │ │收。 │ ├───┼───────────────┼───┼──┼─────────────┼───┼───────────────┤ │ 58 │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 │ 2 │ 份 │ │林尚宏│林尚宏於警詢供稱:買了二棟房子│ │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3號) │ │ │ │ │,均位於臺中市西屯路二段249之9│ │ │ │ │ │ │ │巷1弄9號15F之4及14F之5,願意交│ │ │ │ │ │ │ │出償還被害人。連同前述五百萬元│ │ │ │ │ │ │ │,共計分得約一千萬元等語。係被│ │ │ │ │ │ │ │告林尚宏自願交出,並供賠償被害│ │ │ │ │ │ │ │人之用,自不得宣告沒收。 │ └───┴───────────────┴───┴──┴─────────────┴───┴───────────────┘ 附表四:即附表三編號四所示郵局、銀行及金融卡明細 ┌──┬────────┬───┬─────────────────┬─────┐ │編號│ 內 容 │品 名│郵局(銀行)局號/帳號 │備 考│ ├──┼────────┼───┼─────────────────┼─────┤ │ 01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2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3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4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5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6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7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09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0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1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2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3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4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5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6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7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19 │郵政存簿儲金簿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0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1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2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3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4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5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6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7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8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29 │萬通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30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1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2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694809 │ │ ├──┼────────┼───┼─────────────────┼─────┤ │ 33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694808 │ │ ├──┼────────┼───┼─────────────────┼─────┤ │ 34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2662 │ │ ├──┼────────┼───┼─────────────────┼─────┤ │ 35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2661 │ │ ├──┼────────┼───┼─────────────────┼─────┤ │ 36 │誠泰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705877 │ │ ├──┼────────┼───┼─────────────────┼─────┤ │ 37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38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39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40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41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42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43 │台中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IMD0000000-000000 │ │ ├──┼────────┼───┼─────────────────┼─────┤ │ 44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45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46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47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48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49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吳慧珍 │ ├──┼────────┼───┼─────────────────┼─────┤ │ 50 │中國信託 │金融卡│0000000000000 │王淑惠 │ ├──┼────────┼───┼─────────────────┼─────┤ │ 51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52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53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54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55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56 │萬泰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57 │寶島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58 │寶島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59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 60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00000000CH│ ├──┼────────┼───┼─────────────────┼─────┤ │ 61 │第一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 62 │彰化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63 │彰化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64 │大眾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65 │大眾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66 │華僑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67 │華僑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68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69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70 │玉山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71 │玉山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72 │聯邦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73 │大安商業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74 │華南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 │ │ ├──┼────────┼───┼─────────────────┼─────┤ │ 75 │匯通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 │ │ ├──┼────────┼───┼─────────────────┼─────┤ │ 76 │華信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77 │台北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0-00 │ │ ├──┼────────┼───┼─────────────────┼─────┤ │ 78 │第一銀行 │金融卡│000-00-000000 │Z000000000│ └──┴────────┴───┴─────────────────┴─────┘ 附表五:即附表三編號五所示個人各人頭帳戶存摺明細 ┌──┬────────┬────┬────────────┬─────────┬──────────┐ │編號│ │姓 名│郵局局號/帳號 │ │ │ ├──┼────────┼────┼────────────┼─────────┼──────────┤ │ 01 │郵政存簿儲金簿 │蔡育娟 │南港同德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02 │郵政存簿儲金簿 │羅元宏 │台北光復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03 │郵政存簿儲金簿 │簡文章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04 │郵政存簿儲金簿 │謝佳霖 │台南東門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05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英斐 │嘉義康樂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06 │郵政存簿儲金簿 │曾英傑 │基隆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07 │郵政存簿儲金簿 │蘇家聖 │永和永安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0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郭啟煜 │大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09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淑惠 │三重介壽路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0 │郵政存簿儲金簿 │楊適華 │內湖文德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1 │郵政存簿儲金簿 │林上利 │三重正義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2 │郵政存簿儲金簿 │邱雅文 │桃園永安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13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勤德 │台北南陽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4 │郵政存簿儲金簿 │廖明合 │三重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5 │郵政存簿儲金簿 │殷泰平 │桃園建國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16 │郵政存簿儲金簿 │范美雲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7 │郵政存簿儲金簿 │呂榮貴 │龜山大岡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1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黃福成 │台北龍山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19 │郵政存簿儲金簿 │賴志忠 │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20 │郵政存簿儲金簿 │顏木村 │北區郵政管理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21 │郵政存簿儲金簿 │藍范中 │板橋國慶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22 │郵政存簿儲金簿 │呂學權 │大湳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3 │郵政存簿儲金簿 │林明德 │新竹東門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4 │郵政存簿儲金簿 │張文龍 │龜山大岡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5 │郵政存簿儲金簿 │燕南香 │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6 │郵政存簿儲金簿 │潘志強 │八德麻園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7 │郵政存簿儲金簿 │莊仲賢 │台北龍口郵局: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28 │郵政存簿儲金簿 │黃寶秀 │北區郵政管理局: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29 │郵政存簿儲金簿 │王志豪 │台北?支局:000000-0 │000000-0 │ │ ├──┼────────┼────┼────────────┼─────────┼──────────┤ │ 30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001004 │0000000-0 │ │ ├──┼────────┼────┼────────────┼─────────┼──────────┤ │ 31 │萬通商業銀行存 │林熊威 │001004 │00000000-0 │ │ ├──┼────────┼────┼────────────┼─────────┼──────────┤ │ 32 │萬通商業銀行存 │簡文章 │001004 │0000000-0 │ │ ├──┼────────┼────┼────────────┼─────────┼──────────┤ │ 33 │萬通商業銀行存 │李家惠 │001004 │0000000-0 │ │ ├──┼────────┼────┼────────────┼─────────┼──────────┤ │ 34 │萬通商業銀行存 │陳永言 │004004 │0000000-0 │ │ ├──┼────────┼────┼────────────┼─────────┼──────────┤ │ 35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王欽中 │004004 │0000000-0 │ │ ├──┼────────┼────┼────────────┼─────────┼──────────┤ │ 36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蔡文龍 │0000000000 │0000000-0 │ │ ├──┼────────┼────┼────────────┼─────────┼──────────┤ │ 37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廖志雄 │034004 │0000000-0 │ │ ├──┼────────┼────┼────────────┼─────────┼──────────┤ │ 38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熊君章 │009004 │0000000-0 │ │ ├──┼────────┼────┼────────────┼─────────┼──────────┤ │ 39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林玉蘭 │009004 │0000000-0 │ │ ├──┼────────┼────┼────────────┼─────────┼──────────┤ │ 40 │誠泰銀行存摺 │黃寶秀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1 │誠泰銀行存摺 │簡文章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2 │誠泰銀行存摺 │陳建名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3 │誠泰銀行存摺 │王志仁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4 │誠泰銀行存摺 │林玉蘭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5 │誠泰銀行存摺 │王淑惠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6 │誠泰銀行存摺 │吳慧珍 │東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7 │誠泰銀行存摺 │鄭林玉菁│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8 │誠泰銀行存摺 │鄭志強 │城內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49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吳慧珍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0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王淑惠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1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林玉蘭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2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熊君章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3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黃寶秀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4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簡文章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5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李建成 │三重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 │ ├──┼────────┼────┼────────────┼─────────┼──────────┤ │ 56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李聰田 │土城分行:369-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5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蔡啟宗 │鳳山分行:37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58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張春長 │城中分行:107-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59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吳慧珍 │三重分行:06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60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王淑惠 │三重分行:060-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6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黃瑞仁 │新興分行:196-5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62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任振傑 │中壢分行:129-53 │00000-0-0-0 │電話: │ ├──┼────────┼────┼────────────┼─────────┼──────────┤ │ 63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陳建名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64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陳永言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65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阮素珍 │松江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 │ ├──┼────────┼────┼────────────┼─────────┼──────────┤ │ 66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羅新銘 │中和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67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王志仁 │土城分行:0000000 │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68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簡文章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69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0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陳濬荃 │信義分行:815-017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1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李家惠 │營業部:815-001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2 │彰化銀行存摺 │林萬安 │中山北路分行:000-0000 │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3 │彰化銀行存摺 │王文燦 │新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4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鄭許超 │板橋分行:007-201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5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林世國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6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高炳根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7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楊適華 │營業部:007-093 │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8 │台北國際商銀存摺│王秀華 │三興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79 │台北國際商銀存摺│李勝國 │桃園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 │ ├──┼────────┼────┼────────────┼─────────┼──────────┤ │ 80 │華僑銀行存摺 │林忠德 │樹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1 │華僑銀行存摺 │韓桂芬 │中山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2 │聯邦銀行存摺 │陳建名 │雙和分行:803-021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3 │聯邦銀行存摺 │王志仁 │雙和分行:803-021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4 │大安商業銀行存摺│羅新銘 │中和分行:802-023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5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鄭力仁 │士林分行:008-123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6 │匯通銀行存摺 │洪志敏 │雙和分行:000-0000 │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7 │華信商業銀行存摺│鄭志強 │營業部:000-0000 │0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89 │台北銀行存摺 │鄭志強 │城中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90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蔡麗禎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91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羅元宏 │台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92 │玉山銀行存摺 │林忠德 │樹林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 │ 93 │玉山銀行存摺 │羅新銘 │雙和分行:000-0000 │0000-000-000000 │電話: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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