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3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嵩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嵩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嵩豪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中地檢署102年6月21日之訊問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馬嵩豪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馬嵩豪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馬嵩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中地檢署102年6月21日訊問筆錄影本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馬嵩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罪確定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2年1月8日、編號3-7等罪之確定判決法院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日期均應更正為102年6月20日;又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01、
603、604號刑事判決附表六編號1及編號2漏載受刑人馬嵩豪所犯宣告罪刑,顯有疏漏,均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馬嵩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判處3次) │├────────┼─────────┼─────────┼─────────┤│犯 罪 日 期│99.4.14 │99.1.11-99.1.21 │99.1.4、99.1.26、 ││ │ │ │99.3.17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 度 及 案 號│第26527號 │第12846號 │第20523號、99年度 ││ │ │ │偵字第12846、15820││ │ │ │、16283、18071號 │├─┬──────┼─────────┼─────────┼─────────┤│最│法 院│ 臺灣高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實│ │2348號 │號 │、603、60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0.11.23 │ 102.1.8 │ 102.1.8 │├─┼──────┼─────────┼─────────┼─────────┤│確│法 院│ 臺灣高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2年度台上字第 ││決│ │2348號 │號 │247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12.19 │ 102.1.8 │ 102.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板橋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229號、臺中地 │更字第1907號 │更字第7498號 ││備 註│檢101年度執助字第 │(編號1-2定應執行 │(執行中,暫定刑期││ │86號(編號1-2定應 │刑2年6月,執行中)│103.6.30-105.6.29 ││ │執行刑2年6月,執行│ │) ││ │中)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馬嵩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判處2次) │├────────┼─────────┼─────────┼─────────┤│犯 罪 日 期│99.1.12 │99.1.12 │99.1.21 99.1.1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 │第20523號、99年度 │第20523號、99年度 │第20523號、99年度 ││ │偵字第12846、15820│偵字第12846、15820│偵字第12846、15820││ │、16283、18071號 │、16283、18071號 │、16283、18071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101年度上訴字第601││實│ │、603、604號 │、603、604號 │、603、60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1.8 │ 102.1.8 │ 102.1.8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102年度台上字第 ││決│ │2470號 │2470號 │247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6.20 │ 102.6.20 │ 102.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更字第7498號(執行│更字第7498號(執行│更字第7498號(執行││備 註 │中,暫定刑期103.6.│中,暫定刑期103.6.│中,暫定刑期103.6.││ │30-105.6.29) │30-105.6.29) │30-105.6.2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馬嵩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 │├────────┼─────────┼─────────┼─────────┤│罪 名│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 │(判處2次) │ │ │├────────┼─────────┼─────────┼─────────┤│犯 罪 日 期│99.4.21 │ │ ││ │99.4.9-99.4.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 │ ││年度及案號 │第20523號、99年度 │ │ ││ │偵字第12846、15820│ │ ││ │、16283、1807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601│ │ ││實│ │、603、604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2.1.8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 │ │ ││決│ │2470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2.6.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備 註│更字第7498號(執行│ │ ││ │中,暫定刑期103.6.│ │ ││ │30-105.6.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