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施明燕
- 被上訴人
- 尤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尤玉梅與楊粘品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惟否認與楊粘品共同傷害上訴人。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尤玉梅被訴傷害部分,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時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在案。檢察官就上開無罪部分之上訴,業經本院認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是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