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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增瑜曾佩琦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哲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哲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哲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吳哲鋐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吳哲鋐102年8月14日之刑事聲請狀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哲鋐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吳哲鋐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犯如附表編號4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吳哲鋐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2年8月14日刑事聲請狀影本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吳哲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哲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6.24 │101.6.24 │101.8.19 ││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機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002號 │偵字第2002號 │偵字第2715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461 │101年度易字第2461 │102年度易字第32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 決│101.11.8 │101.11.8 │102.2.25 ││ │日 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461 │101年度易字第2461 │102年度易字第32號 ││判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101.12.27 │101.12.27 │102.3.25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745號(編號1-5│字第745號(編號1-5│字第745號(編號1-5││ │以102年度執更字第 │以102年度執更字第 │以102年度執更字第 ││ │1855號發監執行) │1855號發監執行) │1855號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哲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另有併科新臺幣 │ │(判處3次) ││ │80000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1.6.24 │101.6.25-101.6.26 │101.7.29、101.8.7 ││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5626號 │字第15626號 │字第18516號等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178 │101年度訴字第2178 │102年度上訴字第687││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101.11.29 │101.11.29 │102.6.27 ││ │日 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178 │101年度訴字第2178 │102年度上訴字第687││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102.4.17 │102.4.17 │102.7.19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745號(編號1-5│字第745號(編號1-5│字第8472號 ││ │以102年度執更字第 │以102年度執更字第 │(發監執行) ││ │1855號發監執行) │1855號發監執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哲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1月 ││ │(判處2次) │(判處1次) │(判處1次) │├───────┼─────────┼─────────┼─────────┤│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間之某日 │101.7.22 │101.7.23 ││ │101.5.10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8516號等 │字第18516號等 │字第18516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6.27 │102.6.27 │102.6.27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102.7.19 │102.7.19 │102.7.19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8472號 │字第8472號 │字第8472號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哲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判處14次)││ │(判處2次) │(判處3次) │ │├───────┼─────────┼─────────┼─────────────┤│ 犯 罪 日 期 │101.6.29 │101.6.29 │101.6.30、101.7.5 101.7.6 ││ │101.7.22 │101年7月底某日 │101.7.8、101.7.9、101.7.19││ │ │101.8.16 │101.7.22、101.7.23 ││ │ │ │101.8.1、101.8.3、101.8.6 ││ │ │ │101.8.10 前某日、 ││ │ │ │101年8月中旬某日、 ││ │ │ │101年8月中旬另一某日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8516││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8516號等 │字第18516號等 │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 號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 決│102.6.27 │102.6.27 │102.6.27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 號 ││判 決│ │號 │號 │ ││ ├───┼─────────┼─────────┼─────────────┤│ │判決確│102.7.19 │102.7.19 │102.7.19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否 │否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472 ││ │字第8472號 │字第8472號 │號(發監執行)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哲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判處2次) │(判處4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7.20 │101.7.13、101.7.19│101.7.6 ││ │101.8.3 │、101.7.26、 │ ││ │ │101.8.20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機關年度及案號│字第18516號等 │字第18516號等 │字第18516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102.6.27 │102.6.27 │102.6.27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102年度上訴字第687││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102.7.19 │102.7.19 │102.7.19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是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字第8472號 │字第8472號 │字第8472號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