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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4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王金全楊真明許文碩

上訴人
施明燕
被上訴人
尤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尤玉梅與楊粘品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惟否認與楊粘品共同傷害上訴人。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尤玉梅被訴傷害部分,經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時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在案。檢察官就上開無罪部分之上訴,業經本院認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是原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4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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