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蘇志仁
- 被上訴人
- 唐麗蓉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另將判決書刊載於柯芬園三期社區管理公告欄上壹個月。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上訴人唐麗蓉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18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該刑案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
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