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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姚勳昌林靜芬陳玉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翁煇傑

      李易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煇傑、李易翰業務侵占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刑法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