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忠義
- 選任辯護人
-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裁定限制住居部分,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忠義即日起免除向管區派出所報到之義務,但仍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有關本案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宣判。因為本案仍尚待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未來殺人案部分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之罪名情節重大,以及維持未來審理順利進行之必要,認為仍有繼續對被限制住居,但已可免除每週六向管區派出所報到之義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