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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唐中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名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名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名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9 月14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 頁)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年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0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8716號           │第28716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
│最  後│案    號│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1022號              │1022號              │                    │
│      ├────┼──────────┼──────────┼──────────┤
│      │判決日期│105 年8 月16日      │105 年8 月16日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  │                    │
│判  決│        │1022號              │1022號              │                    │
│      ├────┼──────────┼──────────┼──────────┤
│      │判    決│105 年8 月16日      │105 年9 月2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3858號           │第13858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8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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