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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葉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忠義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蘇志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裁定限制住居部分,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忠義即日起免除向管區派出所報到之義務,但仍限制住居在「南投縣○○市○○里○○路000巷00號」。

理由

一、有關本案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06年9月21日宣判。因為本案仍尚待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未來殺人案部分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之罪名情節重大,以及維持未來審理順利進行之必要,認為仍有繼續對被限制住居,但已可免除每週六向管區派出所報到之義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