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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廖柏基巫淑芳郭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隆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隆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隆笙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5年7月7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柯隆笙因犯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自當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柯隆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31日 │102年10月15日 │102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4號 │偵字第1726、1780 │偵字第1726、1780 ││ │ │號、103年度毒偵字 │號、103年度毒偵字 ││ │ │第39號 │第39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400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26日 │103年7月7日 │103年7月7日 │├─┼───────┼─────────┼─────────┼─────────┤│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定│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400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103年度易字第143號││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4月15日 │103年7月29日 │103年7月29日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字第2203號(編號1 │字第4123號(編號1 │字第4123號(編號1 ││ │至3曾定刑6月,且已│至3曾定刑6月,且已│至3曾定刑6月,且已││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附表:受刑人柯隆笙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罪 名 │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27日 │103年3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144號 │字第4144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 ││實│ │649號 │649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4年8月18日 │104年8月18日 │ │├─┼───────┼─────────┼─────────┼─────────┤│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105年度台上字第288│ ││判│ │649號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8月18日 │105年1月27日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5270號(已執畢│字第1126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1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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