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9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文龍因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 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105年5月25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104.02.22 │104.02.22 │ │ ├────┼───────────┼───────────┼───────────┤ │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調偵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調偵字 │ │ │年度案號│第273號 │第273號 │ │ ├─┬──┼───────────┼───────────┼───────────┤ │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54號│ │ │實├──┼───────────┼───────────┼───────────┤ │審│判決│105.01.05 │105.03.23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號│10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54號│ │ │決├──┼───────────┼───────────┼───────────┤ │ │確定│105.01.31 │105.04.19 │ │ │ │日期│ │ │ │ ├─┴──┼───────────┼───────────┼───────────┤ │是 否 得│是 │否 │ │ │易科罰金│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 │ │2268號 │2269號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