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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賢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

:106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賢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林賢民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分別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賢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105年1月16日 │105年1月16日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調 │彰化地檢105年度調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75號 │偵字第175號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 │ ││事│案 號│ 1424號 │ 1424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5.11.15 │ 105.11.15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 │ ││判│案 號│ 1424號 │ 1424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11.15 │ 105.12.09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 ││ │字第7309號 │字第7308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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