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丞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丞因犯如附表所示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4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04.14 │ 104.04.14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8880號 │第18880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原交上訴字 │ 105年度原交上訴字 ││實│ │ 第4號 │ 第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5.08.10 │ 105.08.10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原交上訴字 │ 105年度台上字 ││決│ │ 第4號 │ 第3058號 ││ ├──────┼──────────┼──────────┤│ │判 決│ 105.08.10 │ 105.11.17 ││ │確 定 日 期│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第15055號 │第17924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