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林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3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78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林澔上訴意旨雖仍否認傷害犯行,並辯稱案發當時,係告訴人高耀宏持安全帽做勢毆打被告之妻王收圓,其出於防衛不法侵害,才出手推開告訴人,而非毆打告訴人云云,且提出證人王收圓於105年7月間之產檢超音波影像,說明證人王收圓曾懷孕又流產之事實,佐證其確有防衛之必要。惟查本件原審法院認定被告確有傷害犯行,及排除被告所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不法等情,業經原審判決詳為敍述,並引用認定所依憑之證據,其認定犯罪事實並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被告空言否認犯行,並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