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文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鄭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鄭文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28日 │107年1月2日 │106年12月4日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 │彰化地檢107年度毒 │彰化地檢10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07號 │偵字第586號 │偵字第2691號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77號│107年度訴字第548號│107年度訴字第521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0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09│107年度訴字第548號│107年度訴字第521號││ │ │號 │ │ ││判 決├────┼─────────┼─────────┼─────────┤│ │判 決│107年3月8日 │107年7月17日 │107年7月1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2099號 │字第4263號 │字第4292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19日 │105年7月6日 │105年7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27號 ││ ├─────────────────────────────┤│ │編號4-13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15日 │105年7月16日 │105年7月19日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27號 ││ ├─────────────────────────────┤│ │編號4-13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16日 │105年7月17日 │106年3月4日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緝字第646、647號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627號 ││ ├─────────────────────────────┤│ │編號4-13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 │└────────┴─────────────────────────────┘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8日 │105年12月3日 │105年12月4日 │├────────┼─────────┼─────────┼─────────┤│偵 查 機 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646、647號 │緝第53等號 │緝第53等號 │├───┬────┼─────────┼─────────┼─────────┤│最 後│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107年度上訴字第228││ │ │ │3號 │3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22日 │108年2月13日 │108年2月13日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8│107年度上訴字第228││ │ │ │3號 │3號 ││判 決├────┼─────────┼─────────┼─────────┤│ │判 決│107年6月12日 │108年3月5日 │108年3月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5號 ││ │字第4627號 │ ││ ├─────────┼───────────────────┤│ │編號4-13經彰化地院│編號14-15經臺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徒刑5年 ││ │刑7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