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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孟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孟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澄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鍾孟澄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鍾孟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暨受刑人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鍾孟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 宣 告 刑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4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4次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 犯 罪 日 期 │106.12.7 │106.12.7(4次) │106.12.5(2次) ││ │ │ │106.12.13 ││ │ │ │106.12.14 │├───────┼──────────────┼───────────────┼──────────────┤│偵查(自訴)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12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12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39號 ││機關年度及案號│ │ │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7.10.31 │107.10.31 │108.2.27 ││ │日 期│ │ │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107年度訴字第540號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8.2.12 │108.2.12 │108.3.25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度字第1336號(苗栗地檢108執助424)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辛字第1332 ││ │ │號 ││ ├──────────────────────────────┼──────────────┤│ │非累犯 無押 │非累犯 無押 ││ │以108執助丁424執行中(113.6.28-114.12.27) │以108執緝辛367執行中 ││ │ │(108.6.28-110.2.27) │└───────┴──────────────────────────────┴──────────────┘受刑人鍾孟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 │├───────┼──────────────┬───────────────┼──────────────┤│ 犯 罪 日 期 │106.12.12(2次) │106.12.12(2次) │106.7.4 ││ │ │ │ ││ │ │ │ │├───────┼──────────────┼───────────────┼──────────────┤│偵查(自訴)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5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5號 │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38號 ││機關年度及案號│ │ │ │├───┬───┼──────────────┼───────────────┼──────────────┤│ │法 院│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8.4.17 │108.4.17 │108.4.30 ││ │日 期│ │ │ │├───┼───┼──────────────┼───────────────┼──────────────┤│ │法 院│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80號 │107年度訴字第70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8.5.14 │108.5.14 │108.6.3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嵋字第5458號(苗栗地檢108執助辛319)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嚴字第2136 ││ │ │號(苗栗地檢108執助423) ││ ├──────────────────────────────┼──────────────┤│ │非累犯 無押 │非累犯 無押 ││ │以108執助辛319執行中(111.6.28-113.6.27) │以108執助丁423執行中 ││ │ │(114.12.28-116.1.27) │└───────┴──────────────────────────────┴──────────────┘受刑人鍾孟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等 │├───────┼──────────────┼───────────────┼──────────────┤│ 宣 告 刑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2次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7.7 │106.7.7 │106.12.13(2次)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87、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287、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6號 ││機關年度及案號│6104 號 │6104 號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8.5.2 │108.5.2 │108.5.27 ││ │日 期│ │ │ │├───┼───┼──────────────┼───────────────┼──────────────┤│ │法 院│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8.5.21 │108.5.21 │108.6.24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04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二字第2823 ││ │ │號(苗栗地檢108執助412) ││ ├──────────────────────────────┼──────────────┤│ │非累犯 無押 │非累犯 無押 ││ │以108執緝辛366執行中(110.2.28-111.6.27) │以108執助丁412執行中 ││ │ │(116.1.28-117.7.27) ││ │ ├──────────────┤│ │ │編號9-11業經嘉義地院108年度 ││ │ │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二年六月 │└───────┴──────────────────────────────┴──────────────┘受刑人鍾孟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詐欺等 │├───────┼──────────────┼───────────────┼──────────────┤│ 宣 告 刑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2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3次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犯 罪 日 期 │106.12.13(2次) │106.12.13 │106.7.6(3次) │├───────┼──────────────┼───────────────┼──────────────┤│偵查(自訴)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6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66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73號 ││機關年度及案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8.5.27 │108.5.27 │108.5.30 ││ │日 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108年度訴字第18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8.6.24 │108.6.24 │108.6.27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二字第2823號(苗栗地檢108執助412)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日字第3277 ││ │ │號(苗栗地檢108執助386) ││ ├──────────────────────────────┼──────────────┤│ │非累犯 無押 │非累犯 無押 ││ │以108執助丁412執行中(116.1.28-117.7.27) │以108執助丁386執行中 ││ │ │(117.7.28-118.9.27) ││ ├──────────────────────────────┼──────────────┤│ │編號9-11業經嘉義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 ││ │年六月 │ │└───────┴──────────────────────────────┴──────────────┘受刑人鍾孟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3 │ 14 │ │├───────┼──────────────┼───────────────┼──────────────┤│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等 │ │├───────┼──────────────┼───────────────┼──────────────┤│ 宣 告 刑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1次 │詐欺有期徒刑一年1次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12.9 │106.12.9 │ │├───────┼──────────────┼───────────────┼──────────────┤│偵查(自訴)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1、│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171、 │ ││機關年度及案號│172、173號、107年度偵字第 │172、173號、107年度偵字第 │ ││ │2473、2474號、106年度偵字第 │2473、2474號、106年度偵字第 │ ││ │5728 、5837號 │5728 、5837號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 ││事實審│ │ │ │ ││ ├───┼──────────────┼───────────────┼──────────────┤│ │判 決│108.6.6 │108.6.6 │ ││ │日 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 ││判 決│ │ │ │ ││ ├───┼──────────────┼───────────────┼──────────────┤│ │判決確│108.7.3 │108.7.3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04號 │ ││ │ │ ││ ├──────────────────────────────┼──────────────┤│ │非累犯 無押 │ ││ │尚未執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