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鈞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鈞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鈞盛(下簡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8年10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4、5至6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鈞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0日 │105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緝字第613號 │偵緝字第61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98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9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 │106年8月25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98號 │106年度交訴字第198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9月30日 │106年10月27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備 註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 第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第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4月。 │ 刑2年4月。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更字第522號(原臺中 │ 度執更字第522號(原臺中 ││ │ 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09號│ 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7210號││ │ )。 │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9日 │106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613號 │毒偵字第613號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03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 │日 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 備 註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 ││ │ 第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第2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2年4月。 │ 刑2年4月。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 ││ │ 度執更字第522號(原南投 │ 度執更字第522號(原南投 ││ │ 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50號 │ 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650號 ││ │ )。 │ )。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非法持有槍枝) │(非法製造子彈)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7日至106年3月30日 │105年底至106年初之某日 ││ │上午8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 ││年 度 及 案 號 │偵字第1745號 │偵字第1745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2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2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3月7日 │108年3月7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 │ ││案件 │ │ │├────────┼─────────────┼─────────────┤│ │1.編號5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5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 備 註 │ 有期徒刑4年2月。 │ 有期徒刑4年2月。 ││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 ││ │ 度執字第705號。 │ 度執字第7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