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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仁松黃玉琪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孟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孟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ㄧ、受刑人吳孟松(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或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害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未遂)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01/22       │106/02/01       │107.01.22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292號    │偵緝字第733號   │毒偵字第781號   │
├──┬──────┼────────┼────────┼────────┤
│最後│法 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03│107年度交上訴字 │107年度易字第   │
│    │            │       號       │    第512號     │     3337號     │
│    ├──────┼────────┼────────┼────────┤
│    │判決日期    │   107/05/31    │   107/05/24    │   107/12/24    │
├──┼──────┼────────┼────────┼────────┤
│確定│法 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判決├──────┼────────┼────────┼────────┤
│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303│107年度交上訴字 │107年度易字第   │
│    │            │       號       │    第512號     │     3337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06/27    │   107/05/24    │   108/02/1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是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3861號    │執字第11376號   │執字第2463號    │
│                  │【編號1-4定應執 │【編號1-4定應執 │【編號1-4定應執 │
│                  │行刑為3年1月-108│行刑為3年1月-108│行刑為3年1月-108│
│                  │執更2326號】    │執更2326號】    │執更2326號】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未遂)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02.01       │105.07.14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度案號            │偵緝字第733號   │偵緝字第734號   │                │
├──┬──────┼────────┼────────┼────────┤
│最後│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事實├──────┼────────┼────────┼────────┤
│審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            │    第512號     │     1802號     │                │
│    ├──────┼────────┼────────┼────────┤
│    │判決日期    │   107/05/24    │   107/12/26    │                │
├──┼──────┼────────┼────────┼────────┤
│確定│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判決├──────┼────────┼────────┼────────┤
│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            │     611號      │     2916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3/07    │   108/09/2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否       │                │
│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                  │執字第4478號    │執字第14453號   │                │
│                  │【編號1-4定應執 │                │                │
│                  │行刑為3年1月-108│                │                │
│                  │執更2326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3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