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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宏卿劉榮服林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順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順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順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3 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 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7、19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 、9至11、13至16、18、20至2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

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8 、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7、19所示之罪雖得易服社會勞動,然與附表編號4 、9 至11、13至16、18、20至25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吳順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22日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7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字第22261號 │偵字第3804號 │偵字第3804號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21 │106年度簡字第1318 │106年度簡字第1318 ││ │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0月19日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1月28日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1121 │106年度簡字第1318 │106年度簡字第1318 ││ │ │號 │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11月22日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17781號 │字第1231號 │字第1231號 ││ ├─────────┴─────────┴─────────┤│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445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4月20日 │106年4月20日 │106年3月22日上午11││ │ │ │時30分許採尿回溯前││ │ │ │96小時內某時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25、2640號│偵字第2525、2640號│偵字第2175號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07 │106年度訴字第1907 │107年度簡字第296號││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9日 │107年2月9日 │107年3月16日 │├───┼────┼─────────┼─────────┼─────────┤│ │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907 │106年度訴字第1907 │107年度簡字第296號││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4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5814號 │字第5815號 │字第7701號 ││ ├─────────┴─────────┴─────────┤│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4456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7月31日下午1 ││ │ │ │時42分許採尿前96小││ │ │ │時內某時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050號 │偵字第3050號 │偵緝字第35號(聲請││ │ │ │書誤載為106年度毒 ││ │ │ │偵緝字第35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18 │106年度訴字第2018 │107年度訴字第493號││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107年5月23日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018 │106年度訴字第2018 │107年度訴字第493號││ │ │號 │號 │ ││ ├────┼─────────┼─────────┼─────────┤│判 決│判 決│107年2月7日 │107年2月7日 │107年5月30日 ││ │確定日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8852號 │字第8852號 │字第9691號 ││ ├─────────┴─────────┴─────────┤│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4456號)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1日前某 │106年7月22日 │106年7月20日 ││ │日至106年7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臺中地檢106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508號 │偵字第3508號 │偵字第3508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107年6月12日 │├───┼────┼─────────┼─────────┼─────────┤│確 定│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107年度訴字第108號││ ├────┼─────────┼─────────┼─────────┤│判 決│判 決│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10838號 │字第10838號 │字第10839號 ││ ├─────────┴─────────┴─────────┤│ │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4456號)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4日 │105年9月3日 │105年8月31日 ││ │105年9月7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934等號 │字第13934等號 │字第13934等號 │├───┬────┼─────────┼─────────┼─────────┤│最 後│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 │ │號 │號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 │107年8月9日 │107年8月9日 │├───┼────┼─────────┼─────────┼─────────┤│確 定│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 │ │號 │號 │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07號(編號13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年8月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共3罪) │ │(共2罪)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3日 │105年9月6日 │105年11月7日 ││ │105年9月5日 │ │105年11月16日 ││ │105年9月6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3934等號 │字第13934等號 │緝字第853等號 │├───┬────┼─────────┼─────────┼─────────┤│最 後│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號 │1571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 │107年8月9日 │107年11月14日 │├───┼────┼─────────┼─────────┼─────────┤│確 定│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950│107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號 │1571號 ││ ├────┼─────────┼─────────┼─────────┤│判 決│判 決│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107年11月3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15307號(編號 │字第15308號 │字第19064號(定應 ││ │13至16曾定應執行有│ │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期徒刑9年8月 │ │)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共2罪)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9日 │105年11月9日 │105年11月18日 ││ │105年11月初某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853號 │緝字第853號 │緝字第853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訴緝字第16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107年2月27日 │├───┼────┼─────────┼─────────┼─────────┤│確 定│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訴緝字第16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1日 │107年9月21日 ││判 決│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065號 ││ │字第19066號(曾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 │└────────┴─────────┴───────────────────┘┌────────┬─────────┬─────────┬─────────┐│編 號│ 22 │ 23 │ 24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19日 │105年8月18日 │105年10月19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853號 │字第29455等號 │字第29455等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1143號 │1143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 │107年11月21日 │107年11月21日 │├───┼────┼─────────┼─────────┼─────────┤│確 定│法 院│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1141號 │1141號 ││ ├────┼─────────┼─────────┼─────────┤│ │判 決│107年9月21日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判 決│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12號(編號23至 ││ │字第19065號 │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 │└────────┴─────────┴───────────────────┘┌────────┬─────────┬─────────┬─────────┐│編 號│ 25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併科罰金新台幣│ │ ││ │10萬元)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間某日至 │ │ ││ │105年11月21日為警 │ │ ││ │緝獲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9455等號 │ │ │├───┬────┼─────────┼─────────┼─────────┤│最 後│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 │1143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1日 │ │ │├───┼────┼─────────┼─────────┼─────────┤│確 定│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 │1143號 │ │ ││ ├────┼─────────┼─────────┼─────────┤│ │判 決│107年12月12日 │ │ ││判 決│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聲請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第2312號(編號23至│ │ ││ │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9年8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 年3 月11日「刑法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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