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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程克强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克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6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8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109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9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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