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克强
- 選任辯護人
-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克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8年4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6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8年8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0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108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復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109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2月29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