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麟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2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9年2月5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3.27 │106.03.27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967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4967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79號 │10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08.16 │108.12.11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交上訴字第479號 │108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8.16 │109.01.03 │ ├─┴──────┼──────────────┼──────────────┤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21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8號 │ │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