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許文碩陳慧珊田德煙

原告
羅松影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曾育晨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羅松影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曾育晨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5號殺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09年3月26日宣判在案,本件原告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原告本次所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除與本院前以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涉及重複起訴問題外,原告於本案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顯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未合,自當駁回上開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