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4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0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楊錫隆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582 號中華民國109 年4 月30日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303 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就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時,針對第二犯罪宣告刑,應記入刑度約0.69之均數值,因此其累進遞減之計算方式應以最重宣告刑加上第二宣告刑乘以0.7 而合理得出具體之整體刑,有黃榮堅教授所著「數罪併罰量刑模式構想」之刑法修正問題等資料可參。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楊錫隆(下稱抗告人)所犯數罪時間緊密,侵害相同法益,且有誠摯悔意,均自白認罪,請撤銷原裁定,給予相當酌減之量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 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1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3所示之罪,經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4 年9 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09 年8 月以下(惟定應執行刑總和不得逾30年),並參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0及編號21至33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8 月及9 年合併計算形成之外部性界限(亦即不得重於前述合併定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18年8 月),而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8 月,已再減輕刑度3 年,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無違比例原則。復考量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屬毒品相關犯罪型態,惟附表編號1 、2 所示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共2 罪),附表編號3 至15、20至29所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3罪),附表編號16至19、30至33所示為轉讓禁藥罪(共8 罪),犯罪類型、犯罪態樣非僅一種,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不同,難認具最低可非難性;所犯施用毒品之罪,固屬危害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惟其餘多次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等罪,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他人身心健康,且其係分別自106 年9 月至107 年1 月間(即附表編號3 至20)、107 年8 月至12月間(即附表編號21至33),各於短期內密集犯販賣毒品、轉讓禁藥等罪,難認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衡以抗告人自79年間起即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詐欺、侵占、侵入住宅、施用及販賣毒品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認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屢屢再犯,自不宜給予過度刑罰優惠。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期,並無違法或不當。至學者就定應執行刑問題所表示之意見,雖可供法院審判上之參考,但無拘束法院裁判之效力,尚不得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指摘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錫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106年9月24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26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69號│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 │ │ ││ ├────┼──────────┼──────────┼──────────┤│ │判 決│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71號(編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號1、2之罪,經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109年度執字第650號(││ │月) │編號3-20之罪,經判決││ │ │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4年9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8日 │106年10月16日 │106年10月23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4年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8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10 │ 11 │ 1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7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8日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1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13 │ 14 │ 1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5日 │106年12月16日 │107年1月9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16 │ 17 │ 18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初至11月底 │106年10月初至11月底 │106年10月初至11月底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9年8月 │└────────┴────────────────────────────────┘┌────────┬──────────┬──────────┬──────────┐│ 編 號 │ 19 │ 20 │ 21 │├────────┼──────────┼──────────┼──────────┤│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9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初至11月底 │106年11月8日 │107年11月27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7年度偵字第973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7年度上訴字第1797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8年9月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62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 決│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50號(編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3-20之罪,經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109年度執字第1378號 ││ │) │(編號21-33之罪,經 ││ │ │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9年) ││ ├─────────────────────┤ ││ │編號1-20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 │ ││ │字第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 │ │└────────┴─────────────────────┴──────────┘┌────────┬──────────┬──────────┬──────────┐│ 編 號 │ 22 │ 23 │ 24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8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8月9日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號(編號21-33之罪,經判決判處││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編 號 │ 25 │ 26 │ 27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2日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1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號(編號21-33之罪,經判決判處││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編 號 │ 28 │ 29 │ 30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0日 │107年12月18日 │107年9月1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號(編號21-33之罪,經判決判處││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編 號 │ 31 │ 32 │ 33 │├────────┼──────────┼──────────┼──────────┤│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4日 │107年12月15日 │107年8月17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108年度偵字第230號等│├───┬────┼──────────┼──────────┼──────────┤│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決日期│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4日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108年度訴字第639號 ││ ├────┼──────────┼──────────┼──────────┤│ │判 決│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號(編號21-33之罪,經判決判處││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