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9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 年8 月2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4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4 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共9 罪) ,與受刑人所另犯之另一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為105 年11月27日9 時25分許),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958 號判決判處罪刑(共1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迭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就上開另犯之加重詐欺取財1 罪部分撤銷,改諭知免訴,其他部分(即附表編號15至17,共9 罪)則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18至2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11 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21所載其中6 罪撤銷改判(犯罪時間分別為105 年12月28日、5 次;106 年6 月7 日、1 次),其他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5 、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至4 、6 至11、13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 年8 月20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志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加重詐欺 │竊盜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共15罪) │ │ │├────────┼──────────┼──────────┼──────────┤│犯 罪 日 期│105年4月10日至105年 │105年12月11日 │106年7月25日 ││ │4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6571、20352號 │第8022號 │第1403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011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 │ │ │號 │ ││ ├────┼──────────┼──────────┼──────────┤│ │判決日期│106年5月9日 │106年8月31日 │107年3月29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34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1011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 │ │ │號 │ ││ ├────┼──────────┼──────────┼──────────┤│ │判 決│106年10月5日 │106年11月6日 │107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 ││ │16478號 │17534號 │10304號 ││ ├──────────┴──────────┴──────────┤│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加重詐欺 │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共2罪) │ │(共18罪)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7日 │106年8月17日 │105年10月14日至106年││ │105年12月5日 │ │6月12日 │├────────┼──────────┼──────────┼──────────┤│偵 查 機 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910號 │第10261號 │第24125號等 │├───┬────┼──────────┼──────────┼──────────┤│ │法 院│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5 │107年度上易字第1058 │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 │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7年6月7日 │107年10月2日 │107年5月22日 │├───┼────┼──────────┼──────────┼──────────┤│ │法 院│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5 │107年度上易字第1058 │108年度台上字第157號││ │ │號 │號 │ ││ ├────┼──────────┼──────────┼──────────┤│ │判 決│107年7月2日 │107年10月2日 │108年1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 ││ │11899號 │16954號 │2305號 ││ ├──────────┴──────────┴──────────┤│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 │(共3罪)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14日 │106年7月29日 │106年7月7日至同年月8││ │ │ │日 ││ │ │ │105年11月27日 ││ │ │ │106年4月28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0798號 │第5571號 │第11916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63 │108年度上訴字第1969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13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3月27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68 │108年度台上字第4458 │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 │ │號 │號 │ ││ ├────┼──────────┼──────────┼──────────┤│ │判 決│108年10月3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2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14889號 │1364號 │第3255號 ││ ├──────────┴──────────┴──────────┤│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 │ │(共4罪) │ │├────────┼──────────┼──────────┼──────────┤│犯 罪 日 期│106年7月8日 │105年11月28日 │106年6月9日 ││ │ │106年5月5日 │ ││ │ │106年7月7日 │ ││ │ │106年7月9日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1916號等 │第11916號等 │第12039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 │107年度上訴字第2262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 │108年3月27日 │109年2月20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7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 │ │ │ │號 ││ ├────┼──────────┼──────────┼──────────┤│ │判 決│109年2月13日 │109年2月13日 │109年3月2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3255號 │第3255號 │第4750號 ││ │ │ │ ││ │ │ │ ││ ├──────────┴──────────┴──────────┤│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未遂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共2罪) │(共2罪) │├────────┼──────────┼──────────┼──────────┤│犯 罪 日 期│106年6月9日 │106年6月10日(2次) │105年11月21日 ││ │ │ │105年11月27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2039號 │第12039號 │第29772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 │109年2月20日 │108年7月17日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108年度上訴字第2704 │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6月1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4751號 │第4751號 │第9677號 ││ ├──────────┴──────────┤ ││ │編號1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 │(共3罪) │(共4罪) │(共3罪)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27日(3次)│106年11月27日(4次)│105年4月14日 ││ │ │ │105年9月30日 ││ │ │ │105年12月2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9772號 │第29772號 │第31230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8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17日 │109年6月16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 │109年度台上字第2610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7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9677號 │第9677號 │第11889號 ││ │ │ ├──────────┤│ │ │ │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共20罪) │(共4罪) │(共44罪)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28日至105年 │105年12月16日 │105年12月16日至106年││ │12月14日 │106年5月10日 │8月21日 ││ │ │106年8月20日 │ ││ │ │106年9月4日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31230號等 │第31230號等 │第31230號等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6日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1889號(聲請書誤 │第11889號(聲請書誤 │第11889號 ││ │植為109年度字第9677 │植為109年度字第9677 │ ││ │號) │號) │ ││ ├──────────┴──────────┴──────────┤│ │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22 │ 本欄空白 │ 本欄空白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14日 │ │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31230號等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6月16日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434 │ │ ││ │ │號 │ │ ││ ├────┼──────────┼──────────┼──────────┤│ │判 決│109年7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11889號 │ │ ││ ├──────────┤ │ ││ │編號18至22,曾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4年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