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浡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504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1至2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7月(共4罪)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間至105年1月間│104年6月間至105年1月間│104年10月底至105年1月2││ │、104年11月間 │ │日間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118號等 │4118號等 │4118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實│ │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審│ │394號 │394號 │394號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決├────┼───────────┼───────────┼───────────┤│ │判決確定│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 ├───────────┴───────────┴───────────┤│ │編號1-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6月下旬某日、 ││ │ │105年4月29日 │105年7月中旬某日、 ││ │ │ │105年7月底某日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118號等 │4118號等 │4118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實│ │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審│ │394號 │394號 │394號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決├────┼───────────┼───────────┼───────────┤│ │判決確定│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 ├───────────┴───────────┴───────────┤│ │編號1-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年7月16日 │106年7月初至106年8月7 │106年7月29日、 ││ │ │日、 │106年8月8日 ││ │ │106年8月8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118號等 │4118號等 │4118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92、││實│ │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審│ │ │ │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107年7月11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498號 ││決├────┼───────────┼───────────┼───────────┤│ │判決確定│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臺南高分檢107年度執字 ││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第24號(臺中地檢109年 ││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度執更字第33號) ││ ├───────────┴───────────┴───────────┤│ │編號1-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7日 │104年4月、5月至7月間 │104年2月至3月間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25077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2、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 │2143號 │ │ ││審├────┼───────────┼───────────┼───────────┤│ │判決日期│108年5月1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42、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2143號 │ │ ││ ├────┼───────────┼───────────┼───────────┤│ │判決確定│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8417號(臺中地檢109年 │2205號 │2205號 ││ │度執更字第33號) │ │ ││ ├───────────┼───────────┴───────────┤│ │編號1-10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 │徒刑6年 │ │└──────┴───────────┴───────────────────────┘┌──────┬───────────┬───────────┬───────────┐│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至7月間 │103年9月至104年7月30 │104年6月至7月間 ││ │ │日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65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205號 │2205號 │2205號 ││ ├───────────┴───────────┴───────────┤│ │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4年5月28日起至104年7│104年4月至6月間 │104年2月至3月間 ││ │月15日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65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205號 │2205號 │2205號 ││ ├───────────┴───────────┴───────────┤│ │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 19 │ 20 │ 21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3年6月29日起至12月間│103年6月29日至7月底或8│103年10月下旬至12月 ││ │ │月初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65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205號 │2205號 │2205號 ││ ├───────────┴───────────┴───────────┤│ │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 22 │ 23 │ 24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例 │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3月至5月中旬 │104年6月2日至10日間之 │104年3月23日或24日起至││ │ │某日起至7月上旬 │4月初某日間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65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205號 │2205號 │2205號 ││ ├───────────┴───────────┴───────────┤│ │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編 號 │ 25 │ 26 │ 27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營利姦淫猥褻 ││ │例 │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4年2月至4月間 │104年1月間至104年7月間│104年6月16日至7月25日 ││ │ │ │間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65號等 │4465號等 │4465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後├────┼───────────┼───────────┼───────────┤│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931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107年6月22日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決├────┼───────────┼───────────┼───────────┤│ │判決確定│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108年5月29日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罰金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2205號 │2205號 │2205號 ││ ├───────────┴───────────┴───────────┤│ │編號11-2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