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2 分鐘讀完全文 17,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唐光義鍾貴堯劉柏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竣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竣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竣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蔡竣峰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2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其中附表編號14至21部分因未據上訴而告確定,附表編號22部分經上訴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118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1號判決撤銷改判較輕之刑(即由1年6月改判1年2月)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附表所犯各罪同屬詐欺罪)、相互關係、時間間隔(犯罪時間自107年8月28日至107年9月6日)、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竣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15號 │第115號 │第4539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4月24日 │108年4月24日 │108年8月19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108年度訴字第126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76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3631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472號(編號1至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4393號 │第4393號 │第439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實│ │9號 │9號 │9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決│ │9號 │9號 │9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8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472號(編號1至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2日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4393號 │第23442號 │第6398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訴字第1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實│ │9號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28日 │109年4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108年度金訴字第19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決│ │9號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3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978號 │第4199號 │第3121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472號(編號1至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6398號 │第6398號 │第6398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實│ │號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109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21號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472號(編號1至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1日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9 │107年9月4日 ││ │ │月3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6398號 │第25737號等 │第25737號等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實│ │號 │1號 │1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9年4月16日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76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決│ │號 │1號 │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9日 │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874號 ││ │第3121號 │ ││ ├──────────┤ ││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 │ ││ │助字第472號(編號1至│ ││ │1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4年) │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8月28日至同年9 │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6日 ││ │月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5737號等 │第25737號等 │第25737號等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實│ │1號 │1號 │1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決│ │1號 │1號 │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874號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5日 │107年9月6日 │107年8月30日至同年9 ││ │ │ │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5737號等 │第25737號等 │第25737號等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實│ │1號 │1號 │1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9││決│ │1號 │1號 │1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874號 │└────────┴────────────────────────────────┘┌────────┬──────────┬──────────┬──────────┐│編 號│ 22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5737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 │ ││實│ │161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9年8月19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 │ │ ││決│ │16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4811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7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