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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上訴人
陳平新
被上訴人
謝省本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人而言,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經查,原審判決之當事人為陳蕭淑琴與被上訴人,自僅有受不利判決之陳蕭淑琴得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狀所載上訴人為陳平新,具狀人亦係簽署陳平新姓名;經原審以電話向陳平新詢問,陳平新亦回覆其為上訴人,有民事上訴狀及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稽,本件上訴人並非受判決之人,對於原審判決自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權之有無,依其情形無從命補正,故上訴人陳平新所提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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