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江國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一審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並未提出何有利之辯解,其所述社區主委兄弟在一開始選舉的時候可能就想要得到好處。被告有注意財務報告,早就發現他們進去就是想要圖謀云云,並未見何事證可憑,無從解免被告罪責,從而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5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為「○○○○0 」社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
)第1 屆管理委員會(下稱○○○○0 管委會)之財務委員,丙
○○則為該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甲○○因社區事務對丙○○有所不
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
18日起迄109 年1 月4 日止,利用通訊設備在具有10名成員
,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LINE」通訊軟體「○○○○0
管委會」群組(下稱○○○○0管委會群組)內,接續傳送如附
表所示之文字,以此方式具體指摘丙○○逼迫社區管理委員辭
職、覬覦社區公共財物而聯合鬥爭社區管理委員等節,詆毀
丙○○名譽,足以貶損丙○○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嗣經丙○○在「
○○○○0 」社區之住處內觀覽○○○○0 管委會群組內之訊息,始
悉上情。
二、案經丙○○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
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
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7頁),或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
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
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均具有證
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反面
解釋,亦均得為證據,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認有於○○○○0 管委會群組先後發表如附表
所示文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我是因為
主委丙○○聯合別人欺負庶務委員,庶務委員被辭職,她跟我
哭訴,我覺得主委領導無方,這樣子會影響整個管委會,才
會在群組傳送這些訊息,關於「你說你○○畢業,○○畢業當人
夫為人父了?怎麼連個公民基本素養都沒有?」等語,是因
為聽人家說主委跟庶務委員講他是○○畢業,至於「飼貓鼠咬
破布袋」、「明眼人不做暗事。不尊重女性不算男人」、「
你是我們研究犯罪心理學家有興趣的研究對象」、「心理學
家研究一個犯罪者最簡單原則○○免費來教大家:1.說謊、2.
作假3.狡辯4.心慌5.恐懼6.崩潰」等語,是因為主委是頭,
但我是隱喻不是罵人,我的意思是說這樣會影響整個管委會
,我也沒有特定講誰,我是要請大家包括我都守法;之後我
被其他委員一起罷免,我認為他們不合理的罷免我,才陸續
打他們集體霸凌這些話,我被罷免之後,我自己跟安管辭職
,把印章交給安管,我辭職之後他們(管委會)就去銀行換
印章,但我覺得我是被迫辭職,因為我的小孩要求我一定要
辭職,不然要斷絕關係,我無奈才辭職;我之後還有傳送說
主監財委印章被奪取,是因為主委他們強迫我拿走我的印章
,他們的頭就是主委,(我會這樣說是因為)9 月7 日(即
被告擔任財務委員之該屆管委會)那天要選委員的時候,我
去就已經有1 、20個候選人貼在白板上說名單已經安排好,
要由名單選出7 人當委員,我說問能不能參加,就加入我的
名字,因為我跟人家同票,我抽籤我當選,選出7 人分配職
務時,丙○○就說廖○○當監委,財委大家互推,我自我介紹時
說我是數學老師,大家就推我當財委,但我覺得主監委他們
互選應該是早就想當了,故意把我罷免掉要把自己的朋友拉
起來當財委,所以我說主監財委印章被奪取;鬼谷是我自稱
,訊息中有提到血癌患者也是我聽到別人講他(丙○○)是血
癌患者,但我沒有指名道姓,丙○○主動跳進來對號入座,我
只是要跟丙○○講年輕人不要這樣,我只是隱喻請他們要守法
、賺錢有道,我覺得他們強烈逼迫我跟庶務委員要辭職(本
院卷第43-46 頁)云云。
三、經查:
(一)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於特定多數人之○○○○0 管
委會群組上傳而留言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文字等情,業據其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坦認(偵卷第21-23 、43-4
4 頁,本院卷第43-46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
詢、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11-13 、49-50 頁)
,並有管委會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頁面及對話內容(他卷
第11-31 頁、偵卷第25-29 頁)可憑,此部分事實,先堪
認定。
(二)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
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
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
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
害被指述人之名譽;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
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
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
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所處罰之誹謗行為。另誹謗行為與公然
侮辱行為雖均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但兩者仍有不同,前者
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
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是對
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
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又
按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
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基於「真實抗辯原則」所定,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
範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
以誹謗之刑責相繩,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
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 號解釋文已闡釋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與國家以刑罰
公權力介入言論自由保障之界線。而由上揭解釋意旨以觀
,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
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
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
則仍可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之依據,
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
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
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
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
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
;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或
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
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
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
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可資參
照)。
(三)被告雖辯稱如附表所示內容並未指名道姓,非針對告訴人
,並另認告訴人僅擷取部分內容(本院卷第174 頁)云云
,惟觀之如附表所示被告留言之相關內容,其既明確指稱
「主委」、「你說你○○畢業」、「自稱血癌患者」等語,
且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我聽人家說主委(告訴人
)跟庶務委員講他是○○畢業、我聽到別人講他是血癌患者
等語(本院卷第43-45 頁),而告訴人於本案當時係擔任
○○○○0 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0
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臨
時會議紀錄等件附卷可參(本院卷第71-101頁),可見被
告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提及上開稱謂之語,顯係針對告訴人
無訛;又被告既可就其如附表所示之留言文字,舉體說明
係因主委(告訴人)聯合別人欺負庶務委員、他們委員一
起不合理罷免我、主委監委他們故意把我罷免,把自己的
朋友拉起來當財委而有相關留言等語(本院卷第44-45 頁
),參以被告如附表所留言之文字,並多在告訴人留言或
質疑之後等節,有管委會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頁面及對話
內容可佐(他卷第11-31 頁、偵卷第25 -29頁,並參見附
表),則觀諸前開頁面及對話內容,關於被告留言之文字
,其前後文句均屬連續,尚無曲解或誤解被告留言文字含
意之可能,堪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確係針對告
訴人,或係對告訴人兼及其他○○○○0 管委會管理委員,是
被告辯稱未指名道姓、留言遭擷取云云,難認可採。
(四)依被告如附表所示留言之文字前後文觀察,參以被告於文
字中論及「肖想公財」、「自稱血癌患者,一下子鬥那個
人,一下子鬥那個人,一下子換委員,一下子罷免這個人
,一下子罷免那個人…聯合其他人鬥爭女的又鬥爭男的,
自己的親戚朋友左鄰右舍既聯合又鬥爭。精力充沛心機之
深。」、「憑什麼意圖霸佔公財」等語,顯係具體指摘告
訴人逼迫社區管理委員(庶務委員、被告)辭職,並係因
覬覦社區公共財物始聯合他人鬥爭社區管理委員等情,以
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
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
上感受到難堪不快,被告主觀具有加重誹謗之犯意甚明。
被告雖辯稱告訴人有聯合別人欺負庶務委員,使庶務委員
辭職,並聯合他人不合理罷免其職務,逼迫其辭職云云,
惟查:
1、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庶務委員陳○○係因違反使用健身房
之公告遭投訴,她自己覺得不妥就辭職,被告就跳出來為
她打抱不平,責備委員為何沒人慰留她等語(偵卷第49頁
),且○○○○0 管委會群組中,亦顯示暱稱Z000之人(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該人即庶務委員,本院卷第46頁)於
群組中留言「(日期顯示11/18 )針對委員們收到投訴我
的問題,我深思熟慮後,覺得造成許多委員的困擾,甚至
在群組中造成紛爭真的很抱歉,所以我決定退出管委會以
示負責,請候補委員補上,如需填寫相關文件或事項交接
,請經理拿給我。」、「謝謝大家」等語,嗣即退出群組
等情,及陳○○於108 年11月18日即出具委員辭職書表示請
辭委員一職等節,有管委會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頁面及對
話內容、○○○○0 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辭職書在卷可參(
他卷第11頁、本院卷第59-61 頁),則依庶務委員自身之
留言內容,可知庶務委員確係因自身行為引起他人投訴,
基於負責辭去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並可佐證告訴人前開證
述可信。依此,實難認告訴人有何欺負庶務委員以致其辭
職之節,被告在上開群組當中,當知悉上情(此由被告在
庶務委員留言後,即留言不許任何人非法退出委員會等語
可知,他卷第11頁),卻為與上開客觀事實不相符之言論
,其所辯已難認可採。
2、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叫被告辭職,被告在108 年
10月底管委會重要活動第1 次有出席,第2 次臨時請假,
我傳訊息跟他說如果你真的很忙,無法參與管委會活動,
可以考慮卸下委員職務,由其他委員分擔這個工作等語(
偵卷第5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是召開臨時會
罷免被告,有會議記錄等語(本院卷第48頁);又○○○○0
管委會於108 年12月24日召開臨時會,以被告對於財報問
題答非所問、置之不理,避而不見,及於11月27日臨時會
、12月11日例會,財務議案,無故缺席,經請被告回覆具
體可行之改善方案,被告於期間無任何回應或任何方案等
節,而提出○○○○0 管理委員會委員罷免連署書,在上開臨
書會上,依(○○○○0 )規約第12條第4 項第2 款第1 目,
決議以罷免職務方式卸除被告財務委員職務等節,有○○○○
0 第一屆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紀錄、罷免連署書及「○○○○
0 管理委會群組」公告監察事項內文等件在卷可佐(本院
卷第95-111頁),則告訴人證稱係依規約程序罷免被告等
節,堪認可採;參以被告並未否認有上開臨時會所指未處
理財報問題及缺席相關會議等情,復始終未能舉出前開會
議所指不實,或舉出證據資料佐證其於發表相關文字當時
,告訴人有何為社區財務而與他人聯合罷免被告等節,況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我有預感他們找自己的人,要
換掉我,我沒有他們(告訴人及其他委員)勾結的這些資
料等語(本院卷第179頁),均可見被告實未有何證據資
料,即徒憑自身臆測、預感,恣意於○○○○0管委會群組留
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告訴人為社區公財聯合他人逼
迫被告辭去管理委員職務,自屬刑法第310條所指之誹謗
性言論,且無可主張免責事由。
(五)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本案案件已經檢察官不起訴云
云(本院卷第173 頁),惟其所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5986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處分之事實(
本院卷第203-205 頁),係針對被告於108 年11月20日恐
嚇即辱罵告訴人廖○○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並非相同,其
上開辯解自非有理;又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
書狀內容或資料(本院卷第183-289 頁),惟仍係被告陳
稱辯解之主觀供述,或係○○○○0 社區於110 年之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資料,均尚難認屬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證
據資料,或與本案有關,自難認可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
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
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而對
於「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
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
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之想像,指摘某
政府官員與財團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髒話三字經為抽象
謾罵);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
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
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
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
「如某甲所為公然侮辱之行為,係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謾
罵乙女為娼,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
則僅論以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司法院院字第
2179號解釋意旨、74年6 月21日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
478 號函檢附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參照)。
(二)查被告對告訴人於特定多數人之○○○○0 管委會群組內,留
言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依其用字語法整體以觀,顯見被告
係指摘告訴人逼迫社區管理委員(庶務委員)辭職、覬覦
社區公共財物而聯合鬥爭社區管理委員之具體事實,此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傳送訊息是因為庶務委員被主
委聯合別人欺負,她被辭職,我是要說主委這樣會影響整
個管委會,後來我在12月24日被不合理罷免,我才傳集體
霸凌、自導自演等文字(本院卷第43-45 頁)亦可知悉,
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加以評價,確足以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
保有之人格、聲譽、信用及地位造成甚為負面之貶抑,而
構成散布文字誹謗於眾罪之構成要件至灼。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散布文字之加重誹謗罪。被告
在○○○○0 管委會群組內留言附表所示之文字,均係基於同
一指摘告訴人為公財聯合他人逼迫社區委員辭職之緣由,
陸續留言,並需對照前後文查看內容之情,堪認被告係以
一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空實施,且侵
害同一法益,應認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並與被
告所犯上揭加重誹謗罪,成立想像競合犯等語。惟參諸被
告於文章內容中所稱「你說你○○畢業,○○畢業當人夫為人
父了?怎麼連個公民基本素養都沒有?」、「你要學共產
黨那一套先去新疆再教育營學習一年再來」、「飼貓鼠咬
破布袋」、「明眼人不做暗事。不尊重女性不算男人」、
「你是我們研究犯罪心理學家有興趣的研究對象」、「心
理學家研究一個犯罪者最簡單原則○○免費來教大家:1.說
謊、2.作假3.狡辯4.心慌5.恐懼6.崩潰」、「集體霸凌」
、「自導自演」、「誣告」、「蛇鼠一窩」、「群魔囂狂
」、「掃除國內不法之徒」、「作賊心虛」、「賊星該敗
」、「掃除黑幫」、「詐$小雞」、「不要再傷害無辜了
?」、「良心被狗啃了嗎?」、「搞鬥爭」、「鬥鬥鬥,
心機」、「為公財,肖想」、「自稱癌症,重大罪犯」、
「威嚇女人,雞姦鬼谷(註:甲○○自稱鬼谷)」、「罄竹
難書」、「藉勢藉端」、「假權假勢」、「黑道、沒資格
」、「小混混」、「記住,不要再跟別人說你是○○,毀壞
○○名譽,○○會告你」、「大家被這個自稱病人的人亂得攏
起肖。真可憐」等未見指摘具體事實之文字,雖依一般社
會通念,寓有嘲諷、輕蔑、使人難堪之意,屬高度貶抑他
人人格,而進行抽象之人身攻擊罵,然依前後文整體查看
,顯係被告就其所為上開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具體
事實,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上開誹謗事實有關
聯之意見或評論,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除成立加重誹
謗罪外,並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成
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並與上開加重誹謗
罪,依想像競合犯論處云云,自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未思理性溝通社區事務,竟具體指謫足已貶損
告訴人的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所使用之文字亦有部分抽
象謾罵告訴人,所為殊不可取,又被告事後未能跟告訴人
達成和解,於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及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暨考
量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擔任老師現已退
休,生活費靠之前之存款、需要照顧太太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本院卷第1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登載內容 證據出處(管委會群組之通訊軟體LINE頁面及對話內容) 1 108 年11月18日下午8時6 、23、35分、下午9 時14分、下午10時20分許 (丙○○先留言管委會臨時開會通知,說明討論庶務委員辭職案及住戶反映事項後,被告先留言「不必討論。應該討論主委辭職一案。」後,陸續為下列留言)「主委領導無方率先請辭之後,其他委員再留下來重新選舉才是正確之法」、(被告並留言「不是你叫誰辭職誰就辭職。大家都是住戶選出來的,當初大家都不認識你要拉票你自己設計當主委就算了! 今天不容許你亂搞。」)「你說你○○畢業,○○畢業當人夫為人父了?怎麼連個公民基本素養都沒有?」、「你要學共產黨那一套先去新疆再教育營學習一年再來」、「飼貓鼠咬破布袋」、「明眼人不做暗事。不尊重女性不算男人」 他卷第11-12 頁、偵卷第25-27 頁 2 108 年11月18日後之不詳期日上午11時29分、下午12時1 分許 (丙○○留言表示被告之留言造成其有很大的壓力,質疑被告「請問財委,我如何欺負一個女人」後,被告先留言「針對問題回答就好。你就沒事、QBQ 」等語,並陸續為下列留言)「你是我們研究犯罪心理學家有興趣的研究對象」、「心理學家研究一個犯罪者最簡單原則○○免費來教大家:1.說謊、2.作假3.狡辯4.心慌5.恐懼6.崩潰」 他卷第13頁、偵卷第29-31 頁 3 108 年12月28日上午5時14分許、同年月29日下午12時34分許、同年月30日上午7 時23分、10時27、37分、11時9分許 「集體霸凌」、「自導自演」、「誣告」、(嗣後被告先留言「主監財這三顆已被奪取」後,再陸續留言)「蛇鼠一窩」、「群魔囂狂」、「掃除國內不法之徒」、「作賊心虛」、「賊星該敗」 他卷第14-15 頁 4 108 年12月31日上午10時6分許 (丙○○留言「管委會均依規章、程序辦理相關事宜,請甲○○委員提供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印鑑,辦理委員交接。」後,被告為下列留言)「掃除黑幫」 他卷第18頁 5 109年1月1日上午6時28分、8 時15分許、109年1月2日上午8時 15、37分許 「肖想公財」(被告並接續留言「於法不容」、「為什麼要三顆」)、「自稱血癌患者,一下子鬥那個人,一下子鬥那個人,一下子換委員,一 下子罷免這個人,一下子罷免那個人…聯合其他人鬥爭女的又鬥爭男的,自己的親戚朋友左鄰右舍既聯合又鬥爭。精力充沛心機之深。」「憑什麼意圖霸佔公財」、「詐$小雞」 他卷第20-21頁 6 109 年1 月2 日下午12時34、39分許、同年月3 日上午6 時17、18、 29、30、35、36、 45、46、47、49、 50、59分許 「不要再傷害無辜了?」、「良心被狗啃了嗎?」、「搞鬥爭」、「鬥鬥鬥」、「心機」、「為公財」、「肖想」、「自稱癌症」、「重大罪犯」、「威嚇女人」、「雞姦鬼谷(註:甲○○自稱鬼谷)」、「罄竹難書」、「藉勢藉端」、「假權假勢」、「黑道,沒資格」、「小混混」 他卷第23-25頁 7 109 年1 月3 日上午11時2 、4 分許、下午1時17、26分、2 時20分許、同年月4 日上午6時42分許 「記住,不要再跟別人說你是○○」、「毀壞○○名譽,○○會告你」、「將來上法庭鬼谷將建議法官解散本委員會…通通抽籤。買票做票互選之事就無法得逞」、「大家被這個自稱病人的人亂得攏起肖。真可憐」、「你們不是壞是非常非常壞…暴力脅迫恐嚇物管女人男人汙衊本人及很多人…。」 他卷第27-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