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漢彰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美蒔
- 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關於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漢彰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參與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宋美蒔上開被訴違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桑緹亞公司則無犯罪所得,有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刑事判決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