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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漢彰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美蒔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關於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漢彰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參與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宋美蒔上開被訴違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桑緹亞公司則無犯罪所得,有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刑事判決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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