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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聲請人
即受刑人
吳庭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庭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本件聲請檢閱卷證之用途、㈡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㈢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㈣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㈤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㈠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㈡案號及股別。㈢聲請檢閱卷證之範圍。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㈤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㈥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㈦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定有明文,而本條之立法理由如下: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例如再審聲請(權)人、沒收程序參與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依本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42第2項及第490條前段為聲請等情形,亦應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俾利實務依循,爰訂定本條。從而,被告欲聲請檢閱卷證時,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且除被告於審判中外,亦應敘明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檢閱卷證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末按法院認被告聲請檢閱卷證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記載:聲請人即受刑人吳庭恩(下稱聲請人)認該案仍有疑義存在,有再提訴訟之必要,故依法提起聲請調閱該案中之偵查筆錄、庭詢筆錄以利聲請人訴訟順利進行等語(本院卷第5頁),然上述案件已判決確定,並非仍於審判中,而聲請狀僅空洞敘明「有再提訴訟之必要」、「偵查筆錄、庭詢筆錄」,未清楚敘明「係指何訴訟」?「何人之偵查筆錄、庭詢筆錄」?尚無法判斷是否有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之其他依法得聲請檢閱卷證之情形,亦未載明具體之檢閱卷證範圍等事項,不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0條第1項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尚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1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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