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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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莊榮兆為本院9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號案件之「告發人」,有該判決列印附卷可參。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閱卷權,只規定「辯護人、被告」可以閱卷,並未規定告發人可以閱卷。又司法院制訂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同樣並未規定告發人得閱卷,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規定「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立法理由只列舉「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例如再審聲請(權)人、沒收程序參與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依本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二第二項及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為聲請等情形,亦應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至於告發人於刑事訴訟法或刑事閱卷規則內,均未規定有閱卷權。
三、故聲請人以告發人身分請求閱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