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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付與卷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慧珊黃玉齡葉明松

聲請人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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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莊榮兆為本院9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04號案件之「告發人」,有該判決列印附卷可參。

二、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閱卷權,只規定「辯護人、被告」可以閱卷,並未規定告發人可以閱卷。又司法院制訂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同樣並未規定告發人得閱卷,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規定「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立法理由只列舉「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例如再審聲請(權)人、沒收程序參與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依本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二第二項及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為聲請等情形,亦應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至於告發人於刑事訴訟法或刑事閱卷規則內,均未規定有閱卷權。

三、故聲請人以告發人身分請求閱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4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與卷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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