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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原告
朱菁香
被告
鄭玉婷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本院刑事11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0,6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其本案醫療費用收據共650元,被告於一審獲判無罪後,毫無反省之意,無視曾收受第三人100萬元款項,對價條件即包括不得騷擾、加害原告,竟仍蓄意對原告為本案傷害暴行;甚而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大擺宴席,教唆他人向原告傳話叫囂。原告身心受創嚴重,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3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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