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意聰蘇品樺周瑞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少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少齊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少齊(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原審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0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