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少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少齊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玖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少齊(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為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提起上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原審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03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嗣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