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照明李寶堂蕭廣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三號

抗告人
受刑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二罪均經執行完畢,檢察官不查,竟再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及妨害兵役案件,因合於數罪併罰之例,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因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依法並無不合。至於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固經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惟受刑人所犯妨害兵役罪,則尚未執行完畢,業經本院聯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屬實,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及上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抗告意旨所稱顯與事實不符,應不足取。故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李 寶 堂

法 官 蕭 廣 政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三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