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三號
- 抗告人
- 即
- 受刑人
-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二罪均經執行完畢,檢察官不查,竟再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及妨害兵役案件,因合於數罪併罰之例,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因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依法並無不合。至於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固經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惟受刑人所犯妨害兵役罪,則尚未執行完畢,業經本院聯繫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明屬實,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及上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抗告意旨所稱顯與事實不符,應不足取。故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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