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四七號

撤銷停止戒治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榮龍江錫麟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四七號

再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右再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四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主文。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查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之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為該條所明定,抗告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顯屬違反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至於原裁定正本雖載明得再抗告,乃出於誤載,並不能因此即謂得再抗告,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林 端 容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毒抗字第四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停止戒治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