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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七號

撤銷停止戒治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袁從楨胡森田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七號

抗告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尿液檢驗,其尿液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測報告一紙可憑,原審以抗告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毒品安非他命,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說明何具體理由,本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停止戒治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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