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七七號
- 抗告人
- 甲○○
右列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一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尿液檢驗,其尿液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濫用藥物尿液檢測報告一紙可憑,原審以抗告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又施用毒品安非他命,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予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說明何具體理由,本件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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