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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蕭錦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
振良紙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興華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富利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九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蕭 錦 鍾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