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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九八號

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朱貴胡忠文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九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戊○○

        丁○○○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

二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件原告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等,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丙○○過失傷害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丙○○公訴不受理在案(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丙○○部分,仍維持第一審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七五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九八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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